譚有仁 訴 莫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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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九龍保安道355號二樓(“處所”)的業主;答辯人是處所頭房的租客。處所的租賃期是由2000年3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每月租金為3,200元。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追租及收樓,因為答辯人自2001年5月1日起便沒有交租。在反對通知書上,他提出下列的抗辯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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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000117/2002 LDPD 117 OF 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2002年LDPD第11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宣判日期:2002年3月26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是九龍保安道355號二樓(“處所”)的業主;答辯人是處所頭房的租客。處所的租賃期是由2000年3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每月租金為3,200元。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追租及收樓,因為答辯人自2001年5月1日起便沒有交租。在反對通知書上,他提出下列的抗辯理由 :
2.申請人方面的証供 2000年3月8日,申請人的証人周譚春柳向居於美國的兄長 (亦即申請人)查詢他是否同意將處所的一間房租予她的一個朋友。申請人讓她自行對該事作出決定,因為處所是由她負責的。 2.1當處所的租約於翌日訂立時,譚春柳簽署申請人的名字。她對答辯人說處所是她居於美國的兄長的物業,他把處所交給她管理。 2.2由2000年10月起,答辯人已拖欠租金,她將此事告訴申請 人。及後他收到申請人的一封函件(日期為2000年12月28日)。該函件有以下的內容 :
2.3譚春柳否應她曾截斷處所的水電供應。 3.答辯人的証供 答辯人承認自2001年5月1日起便欠交租金。自1999年6月 後,由於失業,他便沒有收入。 3.1他說反對通知書所述的第二點抗辯理由所指之事並無發生。 3.2至於反對通知書第一點理由提及之事,他說譚春柳在2000年 1月和11月曾叫他小心,隨時會有人打他,而在11月29日,她曾致電到電力公司取消處所的電力供應;在12月13日她再次致電到水務局以截斷食水供應。但在一至兩日之間他己可將水、電的供應恢復。2002年1月20日,她又再次取消電力供應,但在1、2日之後他又恢復電力的供應。 3.3他承認因為沒有繳交水費而引致水務局截斷供水。他以為雖然已過了繳交水費的期限,但仍有最後限期可供繳費。他打算在最後限期的兩星期內交水費,但卻給水務局截斷食水的供應。 3.4至於電力公司截斷電力供應一事,他承認他指譚春柳致電電力公司一事祇是他的推測而已。 4.申請人是在2001年5月1日起開始欠租。恐嚇以及水、電的供應中止之事並不是發生於5月,他提出這樣的理由祇是他藉此作為欠租的藉口而已。即使上述之事是與她有關,水、電的供應亦祇是中斷很短的時間,答辯人不能以此為理由而不交租;至於恐嚇之事,他可以交由警方處理,但他不能以此理由不繳納租金。其實他不交租的唯一理由就是他沒有收入,因此本席裁決申請人勝訴。本席頒令 :---
申請人:由余翠嫦女士代表應訊。(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