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皇 訴 林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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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申請人林德新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判入獄三年半。

Case No.CACC 31/199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031/1997

香港高等法院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事上訴案件31/97

[地方法院刑事案件878/96號判罪上訴申請]

女皇
林德新

聆訊日期: 1997年6月19日

宣判日期: 1997年6月19日

上訴審理法官: 上訴法院廖子明大法官
高等法院任懿君大法官
高等法院楊振權大法官

宣 判: 高等法院楊振權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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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申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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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申請人林德新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判入獄三年半。

2. 案中受害人王琤與女朋友辛比提,其姊姊辛比絲及辛比絲的男朋友胡國富,一同居住在案發現場單位。辛比提和辛比絲同是卡拉OK酒廊伴唱小姐,而上訴申請人是他們的大班。

3. 案情顯示辛比提曾經向佐敦皇宮夜總會借了三萬多元,而辛比絲亦曾經向她工作的公司借款。很多時申請人是要到案發的單位找辛比提去上班,而因為這事而和辛比提的男朋友,即本案的受害人王琤有過劇烈爭執。在案發前大約兩星期,即一九九五年七月初,申請人和辛比提倆姊妹和她們的男朋友,即王琤和胡國富,曾經在佐敦道皇宮夜總會附近一個茶餐廳內談判不果。而導致雙方有嚴重之爭執,根據辛比提指稱,當其他人離開了茶餐廳,而剩下他和申請人後,申請人曾經打電話找人打王琤,但這個計劃最後沒有執行。

4. 案發當日,即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四日凌晨三時,當時案發單位內有本案受害人王琤,胡國富和一個叫亞鬼的男子一起時,申請人和另外一個叫興仔,與及另外六至七名不知名的男子到達案發現場單位。其後王琤遭受到非常嚴重的毆打,導致他受到很嚴重的傷害。有關的傷勢已經詳細列在雙方沒有爭議,亦已經呈了堂的醫生報告書。其傷勢包括腳骨斷裂,手指爆裂,下體亦都受到重創。根據醫生報告書,他是被人用鎚打頭和雙腳,致令他身體的骨骼有多處的折傷。

5. 申請人沒有否認,他是和其他人一起到達案發現場。他指稱他到案發現場之目的是要和辛比絲搞清一些帳目。他指出自己是辛比絲借款的擔保人,而要對辛比絲借款的公司付責任。因辛比絲在七月十三日晚已經轉場到另外一間卡拉OK夜總會工作,所以他一定要和辛比絲就借款的問題作出一個清晰的解決方法。他指出他當時和興仔及其他幾名男子到現場,純粹是為了和辛比絲搞清楚大家的帳目問題,並無其他意圖。他指稱在到達現場單位後,因為受害人王琤不停地向興仔及其他男子粗言謾罵,而受到興仔和其他男子的毆打,他說他見到興仔打王琤,但是因為視線受阻,未能目睹整個過程之詳細情況。他稱自己不單無打人,亦曾經叫過其他襲擊王琤的人停手。申請人指稱是因為他和受害人王琤、胡國富和辛比絲兩姊妹以前的交惡,而導致他們三位誣告他。

6. 原審的法官就上述之爭議、涉及之法律問題、及有關案發經過,已經作出了一個很詳細,很準確的分析,那些分析可以說是無懈可擊。有關的證人在他們證供過程中,很詳細地指出,在襲擊王琤的過程中,申請人所扮演的角色。他們指稱申請人不單只向王琤拳打腳踢,更加用膝頭撞向王琤的下體,而令到他下體受到嚴重的創傷,事後更要經過手術,將部份下體割除。

7. 從整體的案情看來,包括王琤所受的傷勢,對王琤的襲擊很明顯是一個有計劃和非常惡毒的襲擊。我亦說過從有關醫生的報告書可以看到,王琤的傷勢事實是非常之嚴重。如果興仔只是因為和王琤有口頭爭拗而毆打王琤,絕對不會做成上述之傷勢。這個很明顯是有計劃及有安排的襲擊。至於襲擊的原因,我們不須要作出詳細的研究。但是整件事的背景很明顯並不支持申請人在法庭中所作出的指稱。

8. 無論如何就有關證人證供的誠實性和可靠性理應是由原審法官作出衡量,除非原審的法官就法律的觀點,或者案情的事實情況作出錯誤的判決,或他的結論未有證據支持,上訴法庭是不會推翻原審法官的裁決而作出改判。就有關案情和整體的證據,控方對申請人的指控可以說是證據確鑿。對申請人的定罪,本法庭並不察覺有任何不妥當的地方,亦沒有任何不安之感覺,所以上訴人的上訴申請必須被駁回,維持原判。

9. 還有另外一點本庭一定要提。本案顯示對受害人的襲擊是非常之惡毒,而令到他受到非常嚴重之傷害。判刑三年半可以說是輕判,不過由於本案上訴申請人沒有就判刑提出上訴,所以本法庭不會更改原本的判刑判決,如果申請人是有作出減刑之申請,本庭很可能會將刑罰加重。

廖子明 任懿君 楊振權
上訴法院大法官 高等法院大法官 高等法院大法官

律政署代表: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彭偉昌

上訴申請人:林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