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顯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7/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August 1999.
1. 上訴人朱顯森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上訴要求推翻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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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67/1999 HCMA 67/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67號 (原本案件編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1998年第601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1999年8月11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8月11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 上訴人朱顯森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上訴要求推翻判罪。 2. 事件由一宗輕微的交通意外引起。意外發生在澤豐花園的停車場內,涉及兩輛私家車HN3597及DT4840。當時私家車HN3597是由控方的第一名証人林錦華先生駕駛,而DT4840則由上訴人駕駛。根據林先生指稱,他將車停定在12號車位前約四至六米,準備倒車入12號車位時,上訴人的私家車亦正在倒車。林先生指稱上訴人當時好像沒有發現他的車的存在,而在倒車時上訴人將他的私家車的右後角撞到林先生私家車右前輪的沙板,令兩輛車都有輕微的損壞。而林先生的車的損壞程度較上訴人的車的損壞程度嚴重,林先生亦指稱事後他曾要求上訴人賠償,但雙方的談判沒有結果,所以需要報警求助,當時上訴人向林先生表示他是不願意作出任何賠償的。 3. 上訴人指稱,整件事件其實是由林先生的疏忽造成,與他無關。上訴人指稱是林先生將案發的經過顛倒是非,他指出在事發時,他正在倒車,但是在兩車碰撞之前,他已經將他的車停下,只是未向前駛離,而當時是林先生的車在移動的過程中將他的車碰到,上訴人強調是林先生不小心把他的車撞向上訴人的車,而非上訴人倒車時碰到林先生的車。 4. 在這類的案件,原審裁判法官的職責當然是要分析評估雙方的証供,然後裁定控方是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確立其指控。就雙方提出的証供,原審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裡,已經作出小心和詳細的分析及評估,原審裁判法官的結論是林先生的証供是可靠和可信,並且根據林先生的証供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5. 本案的判决,全建基於原審裁判法官對林先生及上訴人所作的証供作出評估。根據雙方提出的証供,原審法官接納林先生的証供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証供,並非一個不妥的做法。作為上訴法庭全無基礎容許本席推翻原審裁判法官就事實方面所作出的裁决。本席亦考慮過雙方証供,亦考慮過原審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內所列出的判决理由及雙方提交案發現場的草圖及兩輛車的損毀狀況。所有証供和背景,都未有如上訴人指稱和林先生的指控有衝突或不脗合的地方。對上訴人被定罪,本席不察覺有任何不妥的地方,亦無不安的感覺,所以上訴需要被駁回,維持原判。
出席: 朱顯森(上訴人)(無代表律師) 黃崇厚(高級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