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039/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公司被控一項罪行,即根據香港法例第131章《城市規劃條例》第23(1)條所發出日期註明為1997年6月25日的通知書已送達給上訴公司,但上訴公司在1997年9月25日至1998年3月20日期間沒有遵從上述通知書的規定而中止該通知書內所指的發展,違反第131章第2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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