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733/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原審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51407號警員,為可信證人,並信納他的證供。原審裁判官裁定於1998年1月3日下午3時52分,51407號警員正在南朗山道觀察。他站在36799號燈柱與36797號燈柱之間,觀察斑馬線附近交通情況。他見到上訴人駕駛一部電單車,以時速28至30公里駛向斑馬線。當時,一名與他相距10米的途人正在橫過該斑馬線。警員稱,上訴人沒有停車,以致該途人需要後退一步,以免被上訴人的電單車撞倒。上訴人與該途人最接近的距離為0.5米。於是,警員截停上訴人,並票控他不小心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