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772/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被控一項罪名,就是違反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第11F(1)(a)條,因為他在解僱一名僱員 楊永錦 之後,未有將年終酬金6,927元在解僱後之7天內付給該僱員。案發時,上訴人是以TOP-COMP SYSTEMS的名義進行貿易。經審訊後,裁判官 楊大楨 判處被告人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判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