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美敬及另一人 訴 學生海外升學中心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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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等向被告人等追討為數達$90,000多元的損失賠償。雖然有兩名原告人,第一原告人於開審之初,確定她提出之申索是代第二原告人提出的,她本身並無任何訴求。所以,就第一原告人之所有申請,本席不作任何命令,而只針對第二原告人(“李佳潔”)之申請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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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011805/2001 DCCJ 11805/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1年第11805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余敏奇 審訊日期: 2002年6月5日,6日及7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2002年7月8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原告人等向被告人等追討為數達$90,000多元的損失賠償。雖然有兩名原告人,第一原告人於開審之初,確定她提出之申索是代第二原告人提出的,她本身並無任何訴求。所以,就第一原告人之所有申請,本席不作任何命令,而只針對第二原告人(“李佳潔”)之申請進行裁決。 2.雖然本案有四名被告人,第二被告人黃世仰確定,第一,第三及第四被告人的名稱,都是他現在或過去獨資經營的營業稱號。經本席了解後,控辯雙方同意本案之被告人只有一名,就是「黃世仰經營學生海外升學中心」。 3.由於控辯雙方皆沒有律師代表,所以在開案之初,本席與控辯雙方了解所爭議的問題。李佳潔指,她與黃世仰所經營的學生海外升學中心有合約關係,向她收取$900,作她的升學顧問,提供意見及指導,介紹一所最適合她升讀Art and Design學士學位的外國學府。由於黃世仰所介紹的一所英國學院,Chichester College 不是Art and Design的專門學院,而介紹她入讀的課程也只是Art and Design的基礎課程。所以,被告人違反合約,或向她作出失實陳述,需賠償她的損失。 4.作為一交替申索理由,李佳潔指黃世仰代辨有關申請學生簽証時,誤導她需要繳交整年的學費,才容易申請學生簽証到英國讀書。結果,當她發覺學校的條件並不適合她進修之時,她要轉校亦不能向學校索回經已預繳的學費。文件P2列出了十項的損失賠償,原告人共向被告人追討6,509英鎊。 5.黄世仰指收取之$900元,是安排李佳潔獲取升學簽証之手續費,並非作升學顧問的費用。他又指這筆費用,並非在李佳潔第一次到被告人寫字樓尋求意見之時收取的,是在她獲學校收錄之後才收取這一個手續費,純粹作為申請簽証的開支及費用。而有關所收取手續費的原因及條件,在宣傳單張經已列出,原告人應該有一份。 6.黄世仰又否認只向李佳潔介紹一所學府。她又指李佳潔決定修讀Chichester College的那一個課程,是經過她本人與Chichester College的收生主任面談之後而作出的決定。所以,並不存在由他誤導而進修Chichester College的理據。而交學費的單據上已經清楚寫明,學費是不會退回的,李佳潔在交費之前是清楚的,所以沒有誤導。 7.最後,王世仰又指原告人所索取的賠償額不合理。 8.在回應時,李佳潔指她是一個沒有經驗的學生,所以完全依賴王世仰的經驗和指導。她的母親(第一原告人)在結案陳詞時指王世仰收了第二原告人$900元的手績費,收條上沒有寫清楚所負責的事項,所以,王世仰就需負上所有的責任。 9.經過以上的了解後,本席聽取控辯雙方的証供,先就責任問題(liability)作出裁決。 原告人案情 10.李佳潔作証說,在1999年10月初,她看到海報去到學生海外升學中心查詢。在接見台前,她由一位女職員會見,及要求她填寫了一份申請表,即証物PD4。接著,她就等侯會見黃世仰。 11.當與黃世仰會面時,李佳潔告訴黃世仰自己想讀Art and Design的學士課程。她也有知會黃先生,她的學業成績,只是中學會考有兩科合格,而英文不合格。其後,她在大一藝術學院修讀Commercial Design的文憑課程。黃先生向原告人說,學校不一定收錄她讀學士學位課程,就提議她先讀 Art and Design的基礎課程。 12.當被問及她的學業成績是否符合英國大學的資格時,李佳潔表示她後來成功在英國轉校修讀Art and Design的學士學位課程,所以相信大一藝術學院的文憑課程是符合英國大學收錄學士學位的水平。但她沒有進一步提供任何証據,顯示她的中學成績及大一藝術學院的成績,等同英國或任何外國大學收錄新生的入學試或水平。 13.李佳潔又指,她在詢問之時,其實並沒有指明是要到英國讀書的。她是希望到外國去升學。就如她的口供,LCC-2,中所說,她要求黃先生提供國外修讀學士學位的美術設計課程、並要求提供最好、最適合院校的資料,但黃先生僅向她推介位於英國南部、離倫敦有2個多小時火車車程的Chichester College;由於黃先生的介紹引導,原告人誤以為Chichester College是全英國最好的最適合她本人就讀的學校。 14.雖然原告人對Chichester College有所投訴,但似乎主要是針對住宿的問題。有關住宿的投訴可見她的另一份口供紙,LCC-1。 15.原告人投訴Chichester College並不是唯一可以提供基礎課程的學校,又指由於Chichester College離倫敦有2小時的火車車程,如果要去參觀美術博物館等藝術材料,就有困難了。但縱觀她在作証的過程中,除了提出有其他同學質疑她到Chichester College讀書是否明智之外,李佳潔根本沒有指出Chichester College本身的課程是有甚麼的流弊。就算是她本身修讀的Art and Design基本課程,原告人亦沒有呈堂有關的課程內容,更沒提供任何証據,指有關之課程出現什麼問題。也沒有任何專家意見可以指出這個課程的安排,是失誤的,或是不良的。 16.針對Chichester College的資歷,李佳潔呈堂P3文件,指是全英國有Art and Design課程之學校的師資評估表。而Chichester College並不在其中。在被盤問上述之師資排名表時,原告人表示是當地的入學代理預備的,由Camberwell College of Art 的一位International Director提供予她的,但更詳細的資料,例如是否所有的大學都參加評估,評估的方式,就不能提供了。這一份文件的參考價值不高。 17.無爭議之事項,李佳潔在第一次會面之時,並沒有決定修讀Chichester College的任何課程。有關的收生主任,於11月到香港會見希望進修該校的申請人仕。李佳潔亦被安排會見收生主任。在盤問時,黃世仰指有關修讀那一個課程,包括學士學位課程,是由收生主任決定的。李佳潔說,收生主任大概已經知道黃先生所提的意見,所以會面之初,就向原告人詢問,她是否打算讀基礎班及進修英文,而沒有提問修讀學士學位的問題。但李佳潔亦沒有向收生主任詢問她的資歷是否可以修讀學士學位課程。 18.直到這一個時間,李佳潔並沒有支付任何手績費或合約費予王世仰。李佳潔亦沒有明確指出,她在甚麼時間與王世仰達成一合約,以及該合約的條款與內容。 19.在盤問之時,李佳潔與黄世仰黃先生多次討論在開學之後原告人希望?校,但得不到黃世仰協助的問題。但這一方面的証供,與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有合約協定,及黄世仰是否有誤導原告人,並無直接關係。本席審慎考慮之後,並不在判詞中詳列。 20.經面試之後,Chichester College收錄了李佳潔進修英文的暑期課程及一年的Art and Design基本課程。黃先生打電話與原告人聯絡,叫她支付整年的學費。李佳潔所持的是台灣護照,黃先生說她支付了整年的學費後,會容易申請入學簽証。所以,她才交了一年的學費。黄世仰指原告人可以詢問領事館。而原告人指由於王世仰代辦簽証,所以信賴他。 在盤問時,李住潔又改口說,黄世仰向她說,耍交一年的學費,"先至可以申請visa"。 21.黄世仰又向原告人指出,在她支付學費的單據上,學校是列明,學生可以案學期交費,也可以交一年學費,一年的學費會便宜一點,但不會有退款的。而在盤問之時,李佳潔表示明白上述的條件。 22.在盤問時,原告人也否認收過被告公司的單張。 23.原告人又傳召鐘振邦("PW2")作証。PW2是原告人的男朋友,於1999年底陪同原告人到學生海外升學中心資詢有關到海外升學的事宜。在他的口供中,曾經提及原告人要求王世仰推介全英國最好最適合她就讀的學校,於作証之前,他表示這個是錯誤的,應該是推介海外最好最適合她就讀的學校。但就時間問題,原告人並沒有解釋年底是指十月或是十一月或是其它時間到被告公司的。他又作証說,並沒有人提供中心內的介紹單張。 24.PW2又說黃先生問李佳潔英文是否合格。當知道原告人英文不合格時,他說原告人最好先讀基礎班。要即時進入大學就困難了。 25.在盤問時,PW2承認他的口供中,指黃先生當日收了$900元的服務費是不正確的。他同意這$900元是日後才支付的,而且是由原告口中知道。 被告人案情 26.被告人黃世仰作証。他確定他的証供是正確的,有關之書面証供在辯方証物D5文件內。 27.黃先生承認他是學生海外升學中心的負責人及擔任該中心代理英國學院之顧問。在會見李佳潔之時,李佳潔已經有意報讀英國大專之藝術與設計課程,他就給予李佳潔提供該課程的學府之相關資料作參考及選擇,而選擇修讀那一所學府,是李佳潔自己的決定。 28.黃世仰說是原告人表示有興趣修讀Chichester College。黃先生表示在會面之時,並沒有要求李佳潔即時作出決定,只是知會她收生主任將於1999年11月27日來港開辦講座,與有興趣之學生作直接詢問及即場面試。而講座當日,原告人李佳潔亦有出席,及諮詢該校之收生主任與及進行面試。面試之後,她要求申請報讀該校之Foundation Study in Art and Design 及summer school課程,有關之申請表呈堂為文件PD2。 29.在口供中,黃先生又指出,有關被告人公司代理的各地學校資料,在升學中心的辨公室,是可以隨意索取的;他相信原告人應該有一份。而他也相信職員會派發相關的資料。他又指原告人是先決定赴英國讀書,所以,才向他詢問有關英國大學的情況。 30.原告人在盤問時向黃先生指出,他只提供Chichester College 供她選擇,黃先生否認。他表示李佳潔是有其他資料;而他的意見是根據李佳潔的學業成績而作出。雖然他相信學校未必收錄她讀學士學位,但最後決定仍屬學校。 31.黃先生承認成功介紹學生修讀學校,學校方面是會有回佣及資助予被告人公司。黃世仰又說,被告人也同時代理各國的大學,辨公室內是有很多資料,可供學生參考。 32.由於原告人所持的是台灣護照,所以需要得到學生簽証才可以赴英國讀書。而黃先生承認向原告人建議,她最好先付給該學院課程之學費,以証明她赴英國讀書的意向及有足夠經濟能力負擔首年之學費。但黃先生又表示,他向原告人強調,這不是一定的做法。但原告人最後採納了他的意見,決定先交全年的學費,以方便獲得簽証。 33.被告人又傳召戚威恆("DW2")作証。他的口供亦包括在D5文件內。他是海外升學中心接待處文員之一,他說李佳潔選擇詢問中心所代理之英國大專學校。他又表示李佳潔後來多次上中心查詢,又持有台灣護照,所以特別記得。李佳潔指出第一次到中心時,接待她的是一位女性職員,而非DW2。DW2只回應,如果他不在前台,每一個接待的職員都會提供中心的宣傳單張予來訪者。 裁斷 34.李佳潔的首項申請理由,指與被告人有一顧問合約,以提供海外升學的資料和專家意見。所以,她要証明有這一個合約,(口頭或書面),及合約的內容。需知道一份合約之成立,必須由一方提出要約,而另一方亦接受這個要約,要約一方並付出代價 (consideration),才能執行合約的條款。若李佳潔要以合約法控訴被告人,舉証責任自然落在她身上。 35.從她的証供上顯示,她提出各項詢問,沒有人向她要求任何代價,亦談不上有任何明示或含隱的邀約產生。根據原告人的証供,在第一次造訪被告人公司之時,以至到完成接受黃先生的意見為止,根本上並沒有任何証據顯示,她需要支付任何費用與被告人公司或黃先生本人,也沒有証據指黃先主同意有任何合約關係。所以,根本不存在合約。 36.本席亦細心考慮PD4這份文件,是原告人所填寫申請入讀大學的一份表格。很明顯,有部份資料是原告人填寫,而亦有其它部份,是不同人士於不同時間再補上的。但整體而言,這一個始終是申請入讀大學的申請表,表格內也沒有提到李佳潔有仕何責任,例如要付款等,不足以証明有合約的存在。 37.原告人亦於11月會見Chichester College 的收生主任時,填寫PD3的申請表格。同樣地,這始終是一個申請表格,提供她的學歷及希望修讀的學系。這不足以顯示有任何的合約存在。 38.原告人於12月繳交了$900元的費用,根據李佳潔的口供,這是付予被告人的顧問費。所以,被告人有合約責任,為她提供最好的學府。這一點,本席不相信她的口供。而PW2的口供,在付費的問題上,是靠李佳潔提供資料,他的証供並無價值。 39.從收據上顯示,有簡寫 handling fee (overseas)。黃世仰解釋這只是申請簽証的手績費,這費用所包括的項目,是列在PD1的諮詢冊子上面,而根據這個冊子上指他公司所服務的範圍,包括協助學生準備校內所需的學歷及經濟文件,郵寄資料及辦理校方的書信來往,協助學生取得簽証及協助學生如何應對領事的問題。本席相信黃世仰所言,這個費用,在於協助學生入讀學校,而非在於介紹學生,或提供顧問服務。 40.最終的舉証責任在於原告人。既然原告人不能証實所言之合約,她就不能夠爭議有合約責任。 41.當然,原告人亦指黃先生對她進行誤導,相信是指黃世仰對她作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失實陳述之產生,可以基於不小心或惡意的資料提供而形成。但首先,本席要了解原告人所投訴被告人誤導的資料或說話。 42.原告人首先投訴黃先生誤導,是因為她需要升讀外國的一所最好最適合她的學府。而黃世仰所介紹的Chichester College,並不是修讀art and design的最好學府。而且,她也無需要先修讀基礎課程。 43.如果原告人的論點,是指黃先生介紹她到Chichester College 修讀基礎課程,是一個錯誤的意見,她就必須先証明,黃先生當時的這一個意見是錯的。原告人須証明,在會見黄世仰的時候,她的學歴是可以修讀大學學士學位課程的。 44.原告人亦沒有向本席提供任何資料,指出進修英國大學或任何大學的入學資歷。從她的學歷上,她的成績是中五2科合格,英文會考不合格。當然,本席不能夠確定這樣她是不可以到英國讀書,但自然會要求她提供証據,顯示她的學歷於赴英國讀書之前,經已可以直接修讀英國的大學學士學位課程。這一方面,原告人並沒有任何資料,就連大一藝術學院的文憑,是否受外國大學承認,原告人亦不能提供任何資料。本席不能單憑原告人後來在英國成功?校,而斷定她可以在離港前進修大學學士學位課程﹔特別,李佳潔是在完成了暑期英文課程才轉學的。 45.而要証明Chichester College不是最適合她的學府,就更困固難了。所謂最適合,往往是比較性的一個用詞。原告人在整件案件之中,除了提出Chichester College 的住宿問題外,並沒有提供任何客觀資料,指Chichester College 的Art and Design 課程並不是恰當的課程,更沒有証據顯示這個課程並不適合她。從這一個層面去分析,原告人根本不能証實被告人所提供的意見是錯誤的。黃世仰作証時指出,他的意見是基於他對學校的了解,及李佳潔的學歷而作出。沒有証據顯示這個意見是錯誤的,亦沒有証據顯示被告人於當時並沒有存有這個意見。 46.補充一點,本席接納黃先生的証供,修讀英文班及基礎課程之前,原告人是接受Chichester College收生主任的會見然後作出的決定。明顯地,原告人任何意見,都必須與收生主任的意見共存於原告人的腦海之中,由她作出明智的選擇。再此而推定,這就更難証明李佳潔作出決定是單憑黃先生的意見。雖然原告人多次指出,她是一個沒有經驗的學生,需要倚賴黃先生的意見。但既然她曉得向黃先生,一個本來素未謀面的升學主任查詢資料,斷無理由,她不會向Chichester College 的收生主任查詢資料。所以,本席並不相信李佳潔的說法。 47.所以,本席總結以上各點,裁定原告人不能証實,黃先生誤導她修讀Chichester College 的暑期英文班及基礎班。 48.原告人的另外一點,指黃先生誤導她有關獲取英國簽証是需要繳交整年的學費。在開案之初,原告人向法庭表示,黃先生向她提供意見,是要獲得學生簽証,最好繳付全年學費。後來,在作証期間,原告人改口說,黃先生告訴她一定要交全年學費。這一個修改,在她的口供中也有出現,這一個重要的修改,顯示她的口供前後不協調,本席不相信她的說法。 49.黃先生在口供中坦白承認,有提出意見,表示由於原告人持的是台灣護照,最好先繳交整年學費,才容易申請到簽証,但不一定需要這樣做。黃先生亦指出,經他們中心所推介的學生,也有不小是沒有繳付整年學費的,而原告人亦表示,她有些同學由升學中心推介的,也不需要繳付整年的學費。本席相信黃先生的說法,是提供了適當的意見,容許學生自行選擇。 50.而且獲取學生簽証,應該是一些公開的資料,可以向有關的領事館查詢。其他的說法,充其量是一個意見。根據以上的分析,原告人亦不能証實被告人的意見是錯的。至少,本席並沒有任何領事館人員的証供,顯示黄世仰的意見是不正確的。 51.基於上述各項裁決,原告人根本不能証實與黃世仰有任何合約關係,所以,這一方面的申索理由不能成立。至於誤導或失實陳述一點,根據上述所分析,原告人根本沒有任何証據指被告人的陳述是失實或錯誤。原告人亦不能向本席顯示,她所以參加暑期進修班,及修讀基礎課程,及交學費,是完全根據黃先生的意見。她是有足夠的時間及機會,向收生主任了解她可以修讀的課程,亦可以向領事館了解申請簽証的手續。所以,就更難根據錯誤陳述一個論點向被告人作出任何申索。本席亦毋須就所申請之賠償是否合理作出任何裁斷。本席裁定原告人敗訴。 52.本席也作出命令,被告人可得訟費,由聆案官評定。這一命令在28日後正式生效。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親自出庭 第一, 第三及第四被告人由黃世仰先生代表出庭 第二被告人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