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017225/2002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December 2002.
1. 這個破產呈請,由易達帶模(東南亞)有限公司提出,基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編號2001年第16號,由彭鍵基法官在2001年11月1日所作出的得直判決。彭法官裁定,債務人勞富強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款項為HK$38,055.45,並且要向呈請人支付訴訟費用及利息。呈請人的訟費,後來由聆案官評定為HK$127,270.00。故此,勞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款項,包括得直判決、裁定的訟費及計算至2002年7月18日的利息,合共為HK$175,6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