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劉星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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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美國運通銀行有限公司提出,基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高院雜項案件編號1999年第461號,所作出的得直判決。該判決在1999年8月24日,由聆案官作出。聆案官裁定,債務人劉星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金額,為港幣四佰多萬元。其後,呈請人變賣了劉先生抵押的物業,獲得的款項為HK$2,613,260.03。故此,劉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餘款,為HK$1,388,695.45,附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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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18466/2002 HCB 1846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18466號 ____________ 有關劉星(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美國運通銀行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12月23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2月23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1.這個破產呈請,由美國運通銀行有限公司提出,基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高院雜項案件編號1999年第461號,所作出的得直判決。該判決在1999年8月24日,由聆案官作出。聆案官裁定,債務人劉星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金額,為港幣四佰多萬元。其後,呈請人變賣了劉先生抵押的物業,獲得的款項為HK$2,613,260.03。故此,劉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餘款,為HK$1,388,695.45,附帶利息。 2.2001年9月27日,呈請人在報章上刊登了法定要求償債書。2002年9月9日,呈請人入稟法院,要求對劉先生作出破產命令。2002年11月14日,呈請人向法庭取得命令,以替代方式把呈請書送達劉先生,呈請人已遵照該命令送達呈請書。 3.劉先生反對破產呈請,理由是在他沒有收到破產呈請書之前,他並不知道他欠下呈請人超過HK$1,000,000.00的債項。劉先生指稱,呈請人並沒有給予他一個機會,與呈請人達成重組債務或分期還款的協議。劉先生向法庭呈交了三封由劉先生的律師,發出的商討信件。據這些信件,劉先生曾向呈請人提出建議,在兩年或兩年半內清還債項。 4.代表呈請人的律師向本席表示,劉先生在12月16日所提出的最後建議,不為呈請人接納。本席考慮過劉先生所提出的還款建議,認為呈請人拒絕劉先生的建議,不可以說是任何一個合理的債權人,都不會作出的合理舉動。由於劉先生並無經濟能力償還款項,而雙方又未能達成任何的還款協議,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必須對劉先生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呈請人:由文志昌律師行陳勵文律師代表 債務人:劉星先生,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鍾時菁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