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310/200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March 2004.
1. 上訴許可申請人與馬創城共被控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申請人為案中第一被告而馬創城為案中第二被告。第一項控罪指兩名被告於2002年5月11日,在香港旺角旺角道33號1樓皇后卡拉OK夜總會2號房,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130片內含共2.84克甲基苯丙胺、0.96克舒樂安定及0.28克氯胺酮的片劑;20片內含0.24克甲基苯丙胺、0.11克舒樂安定及0.18克氯胺酮的片劑;67片及0.35克碎片內含共1.14克甲基苯丙胺、0.44克舒樂安定及0.33克氯胺酮的片劑;33片內含共0.83克甲基苯丙胺、0.22克舒樂安定及微量氯胺酮的片劑;以及34片內含1.00克甲基苯丙胺、0.25克舒樂安定及微量氯胺酮的片劑。第二項控罪只控告第二被告,指他於第一項控罪所述的同時同地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第三項控罪指兩名被告於2002年5月18日在尖沙咀一地方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其中包括79片內含共1.27克甲基苯丙胺和共0.44克舒樂安定的片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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