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宋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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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 宋鴻 被控於1999年7月14日,在 香港 非法入境後,未得 入境事務處處長 授權而留在 香港 。上訴人承認控罪,被判監18個月。上訴人認為刑期過重,現提出上訴,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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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27/1999 HCMA827/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827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9031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1999年10月30日 裁決日期:1999年10月30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宋鴻被控於1999年7月14日,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上訴人承認控罪,被判監18個月。上訴人認為刑期過重,現提出上訴,要求減刑。 2. 控方的案情指出於1999年7月14日凌晨時份,有警員見到上訴人從纜車站向堅尼地道方向走去。由於警員認為上訴人行動可疑,便通知其他在附近的警員上前截查。當警員向上訴人表露身份後,上訴人隨即逃跑,但後來終被截停。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是非法入境者,在被捕前兩天才乘船到港。 3. 上訴人並非初次來港,他有兩次前科。在1996年,上訴人因搶劫及非法入境罪被判共3年10個月的監禁。在1998年,又因非法入境罪被判9個月監禁 。 4. 於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聘請律師代表。他自己陳詞,要求本席減刑,理由如下:
5. 裁判法官在他的判刑理由裡,已小心分析過本案的情況。上訴人有兩次非法來香港的記錄。在今年4月放監後,再次干犯同一罪行。雖然上訴人的家庭環境非常值得同情,但也不能構成減刑之理由。裁判法官在考慮過有關先例後,才作出判刑,在原則上及刑期方面均無犯錯。其實,以上訴人的情況來說,就是判21個月的刑期也不為過。 6. 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與訟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律政署高級政府律師馬游龍代表 上訴人:宋鴻,自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