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葉忠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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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八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9(2)(a)條及第12(1)條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行,被判6星期監禁,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409/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Jul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409/2002

HCMA 409/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409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68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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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葉忠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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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2年7月23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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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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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八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9(2)(a)條及第12(1)條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行,被判6星期監禁,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無律師代表。本席在此感謝答辯人的何大律師很公正地替上訴人指出對上訴人有利的事實。

3.本席看過答辯人的陳詞大綱及裁判法官的判刑理由,本席同意在這種案件裡6星期監禁不能夠被視為過重的,但在這個上訴人的案件來說,是有特殊的情況,最明顯是上訴人不單止主動揭發,而且和廉政公署很合作,更有提供過證人口供。另一位被告人孫榮貴因為有上訴人給廉政公署的證供之下,在裁判法院已經認罪。

4.上訴人現年49歲,本席認為他今次的犯事是在環境所迫下才做的,所以亦不會再犯這種刑事的案件。

5.在這種情況之下,本席認為可以依裁判法官判上訴人這6星期緩刑12個月。因此,本席判上訴得直,原有裁判法官的刑罸撤銷,上訴人被判6星期監禁緩刑12個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詠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