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施德威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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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何志霖先生及徐炳晃先生提出,基於他們與債務人施德威先生簽署的一份借貸協議,協議的日期是200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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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0390/2002 HCB 39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390號 ____________ 有關欠債人施德威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何志霖及徐炳晃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6月3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6月3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這個破產呈請,由何志霖先生及徐炳晃先生提出,基於他們與債務人施德威先生簽署的一份借貸協議,協議的日期是2000年10月27日。 2.2001年11月2日,呈請人向施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所追討的債項是施先生在該協議所欠的餘款,為HK$1,000,000.00,及計算至2001年10月31日的利息,債項總數是HK$1,219,416.00。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施先生。 3.2002年1月8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呈請書在2002年3月20日,也以面交方式送達施先生。 4.本席在4月29日首次審理這個呈請。當時施先生要求把破產呈請押後,讓他與呈請人商討,以分期方式清還債項。由於代表呈請人的律師向法庭表示,雙方已有一些初步的協議,本席遂把呈請押後至今天。 5.在今天的聆訊,代表呈請人的律師向本席表示,在押後期間,雙方未能達成任何協議。 6.施先生也向本席透露,他擬提出的還款建議。他提議在一個月內,向兩名呈請人先償還HK$100,000.00。跟着由2002年8月開始,他打算在往後的5個月之內,分期清還餘下的債項,約為HK$1,100,000.00元。施先生對法庭說,他持有股權的一間有限公司,已向水務局接了做無線電監控系統的訂單,估計從2002年8月開始,他將會陸續收到政府的貨款。 7.施先生所提出的分期還款建議,呈請人並不接納。由於呈請人的債項並無爭議,而施先生也沒有能力償還,在這情況下,本席必需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債權人:由顧增海律師行顧增海律師代表。 債務人:施德威,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林黃小雲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