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014054/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這是被告人針對兩個由聆案官作出之命令的上訴。本訴訟於1999年8月31日由原告人提出。1999年9月13日,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1999年9月24日法律援助署拒絕被告人之申請。1999年11月24日,原告人成功從法院獲得判决,被告人須付原告人港幣160,950.43元另加利息及訟費。由於被告人沒有根據判决支付金錢,2001年5月21日,原告人成功獲得法庭就被告人物業頒布的押記令。2001年9月6日,被告人發出傳票申請將判决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