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D 001822/2002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申請人是D.D. 83 Lot 1175部份及1179地段(“處所”)的業主;答辯人是處所的租客。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審裁處”)頒令申請人可收回處所,因為處所的租約已期滿。申請人是於1997年購入處所的。她與答辯人之間並無簽訂租約,而答辯人於10多年前已向舊業主徐謙祥先生租用處所。處所的年租是1,500元,處所的租單(証物A1)顯示,租期是由每月的5月1日起至翌年的4月30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