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 Ching Yip 訴 Chim Kee Transportation Co. Lt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934/199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March 2001.
1. 根據與訟雙方大律師在開案前的協議,本案唯一的爭論點是本案的死者在交通意外時,是否駕駛答辯人所提供的小型貨車返回答辯人在旺角的辦公室,進行與工作有關的職務。假若他當時正是這樣做,那樣,《僱傭補償條例》第5(4)(e)條在本案中便適用,而申請人亦因而可得到工傷賠償。相反,假若申請人不能證明死者當時是駕駛車輛返回工作的地點,那麼,申請人的索償則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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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000934/1999 DCEC934/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區院僱員補償訴訟1999年第934號
主審法官:陸啟康法官 日期:2001年3月16日 時間:下午4時46分 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 1. 根據與訟雙方大律師在開案前的協議,本案唯一的爭論點是本案的死者在交通意外時,是否駕駛答辯人所提供的小型貨車返回答辯人在旺角的辦公室,進行與工作有關的職務。假若他當時正是這樣做,那樣,《僱傭補償條例》第5(4)(e)條在本案中便適用,而申請人亦因而可得到工傷賠償。相反,假若申請人不能證明死者當時是駕駛車輛返回工作的地點,那麼,申請人的索償則不能成功。 2. 與訟雙方對索償的金額沒有爭議。假若申請人在責任的問題上舉證成功,雙方同意補償的金額為407,460元。 3. 聆聽過與訟雙方的證供後,本席對申請人的情況深表同情。可是即使如此,本席不能接納她的證供屬實情,理由主要有以下兩點。 4. 首先,申請人在案發十多天後,在警署作出一份口供。根據有關口供的內容,申請人在事發時與他的孫女在死者所駕駛的小型貨車上,而她當時的目的地是官塘。申請人在庭上亦承認,她的女兒是住在順利邨,而她不時是會與她的孫女到女兒那處居住。在此情況下,本席有理由相信死者在案發時的目的地是官塘,而不是答辯人在旺角的辦事處。 5. 根據申請人在庭上的解釋,她在出院後的精神狀況不是太好,所以她提供了錯誤的資料給警方。雖然本席沒有申請人當時的醫生報告,可是本席知道申請人當時是適合出院的。再者,她亦可以到警署錄取口供,而她亦能清楚向警方講述目的地是官塘,而不是因精神狀況而不能向警方提供有關的資料。在此情況下,本席有理由相信她當時向警方所講述的全是實情。其後,申請人可能因為知道這樣的證供對她不利,她才改變有關的證供,並指她當時是前往答辯人的旺角辦事處。 6. 第二,本席接納答辯人的證人,洪光榮先生,乃誠實及可靠的證人。他與死者已是十年的朋友,他在案發前與死者的家人亦有友好的關係,而他亦因死者的死亡而情緒低落了半年,甚至需要接受治療。在此清況下,本席不能接受他會向法庭講述謊言,使申請人得不到任何的賠償。再者,答辯人公司的負責人亦是非常同情申請人的情況,因此本席不相信他會給予任何壓力洪先生,迫使他在庭上說謊。 7. 根據洪先生的證供,他在事發後得知:(一)死者需要帶回旺角辦事處的文件已經在該辦事處內;(二)死者需要從旺角辦事處拿到粉嶺辦事處的文件則不見了。他隨後聯絡警方拿回死者事發時在車上的文件。雖然他沒有詳細閱讀有關文件的內容,但他當時把有關的文件交回公司,而有關文件遺失的問題亦得以解決。基於這些事實,洪先生推斷死者在事發前已經回到公司拿取有關的文件,而他亦沒有任何理由需要把任何文件交到旺角的辦公室。 8. 基於洪先生清楚答辯人公司的運作,及以上的基本事實,即使他沒有詳細閱讀有關的文件,本席亦有理由接納洪先生的推斷死者當時不是返回旺角的辦公室。 9. 本席接納洪先生沒有第一時間提出此推論。他在表格二的意外通知書及六月向答辯人保險公司代表所作的供詞中,都接納死者當時是前往辦公室拿取文件。因為死者在案發當日下午四時,曾經在電話中告知他當日會到旺角的辦公室交收文件,因此他當時接納此乃事實。再者,當時死者是駕駛答辯人所提供的車輛遇到意外的,因此他當時意會答辯人需因此而負上工傷賠償的責任。可是在訴訟展開後,洪先生需要為答辯人作證人供詞,他重新組織當時的情況,而推斷當時死者不是前往旺角的辦公室。 10. 聆聽過洪先生的解釋後,本席認為他的證供合理。歸根究底,基於他與死者的交情,本席不接納他會向法庭說謊,使申請人得不到任何工傷的賠償。他的推斷亦有基本的事實支持,因此本席接納死者在案發時不是前往旺角的辦事處。 11. 代表申請人的鄭大律師向法庭指出,死者在案發當日下午四時,曾經與洪先生有電話聯絡,並指出他會在當日返回旺角的辦公室交收文件。可是,死者可能會在電話交談後及案發前的時間,已經返回旺角的辦事處拿取文件,因此有關的文件才會在事發時在死者的車輛上。 12. 基於以上的分析,申請人不能成功舉證死者在案發時是前往旺角的辦公室。加上死者可自由使用公司的車輛作私人的用途,案發時間亦是在星期日而不是正常的辦公時間,在此情況下,本席不接納死者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申請人的申請亦因此而被駁回。
出席人士: Miss Flora CHENG,由Marie W.Y. Tsang律師行延聘,代表申請人 Mr C.K. WONG,由K.T. Wong & Co.律師行延聘,代表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