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3317/199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March 2001.
1. 本案的糾紛源自一份租務合約。根據一份於1997年9月19日訂立的租務合約,原告人同意把位於九龍藍田啟田大廈A座3106室的物業(以下簡稱"與案物業")租給被告人。租約為期兩年,由1997年10月1日開始至1999年9月30日為止。租約內容包括一項中斷條款。租約第一年為「死約」,第二年為「生約」,在「生約」期間,任何一方可在給予對方兩個月通知的情況下不再續租與案物業。租約內訂明每月租金是9,500元。業主負責支付管理費,而租客則負責繳付差餉地租及其他有關的雜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