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T Design Ltd. 訴 Coral King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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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要求法庭頒令被告人即時敗訴,因為被告人沒有遵守法庭在2001年2月8日及2月26日所頒發的"除非"命令(unless order),要求被告人作特定的文件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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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00463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0年第4632號
主審法官:陸啟康法官 日期:2001年3月26日 時間:上午11時27分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1. 原告人要求法庭頒令被告人即時敗訴,因為被告人沒有遵守法庭在2001年2月8日及2月26日所頒發的"除非"命令(unless order),要求被告人作特定的文件透露。 2. 被告人有多次不遵守法庭命令的紀錄。包括提供狀書的詳細資料(answer to further and better particulars)及證人供詞,都是在原告人多次向法庭要求"除非"命令後才提交的,今次的特定文件透露亦出現這個問題。 3. 周聆案官在2000年12月27日頒佈有關的命令,要求被告人作特定的文件透露。基於被告人以往處理本案的態度,本席在2001年2月8日頒佈"除非"命令,要求被告人根據周聆案官的命令作特定的文件透露。當時,被告人沒有出席有關的聆訊。其後在2001年2月26日的排期聆訊中,被告人有出席當日的聆訊。本席在當日已經給予被告人額外的機會,把有關的"除非"命令延期,並鄭重警告被告人須遵守有關的命令。 4. 在那命令後,被告人有提交一部分的文件。可是,被告人明顯沒有遵守法庭的命令透露所有的文件。被告人現階段才向法庭陳述他沒有C項命令的文件。可是,他在今日才提出有關的解釋,為甚麼他不在以往的聆訊中提出有關的解釋呢?被告人亦向法庭提出他沒有A項的文件,因為有關的文件是在會計師樓的手中。可是有關的文件是可以從銀行中取得,而他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向銀行索取有關的文件。 5. 本席深知"除非"命令是一個嚴苛的命令,而被告人亦是沒有律師代表的。可是,被告人多次不遵守法庭的命令,而他亦經常不出席法庭的審訊。本席認為法庭已經給予被告人不少的通融,而今次法庭不應再延長有關"除非"命令的限期。因此,本席接納原告人的申請得直。
出席人士: Mr Lam Cheuk Yam由Fung Wong & Lam律師行延聘,代表原告人 Mr Lam Wing Hong,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