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葉濟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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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000元及賠償500元,他不服定罪原判,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248/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Dec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248/2002

HCMA 248/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248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50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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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葉濟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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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 12 月 4 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 12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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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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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000元及賠償500元,他不服定罪原判,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顯示控方第一證人在事發很短時間之前在涉案銀行之櫃員機用中銀咭提款港幣500元,忘記提取款項便離去,大約一分多鐘後才發覺因此折回,但是機上並沒有錢。控方第二證人在控方第一證人離開櫃員機不久剛巧行經該處,當時上訴人迎面而來,第二控方證人並沒有特別留意上訴人,兩人各自前行,其間,當經過櫃員機時,第二控方證人見上訴人貼近牆邊(即涉案櫃員機的位置)做了一個很快右手伸向牆縮回的動作,第二控方證人於是留意上訴人,在兩人擦身而過之際,他看到上訴人右手持有一張500元港幣。當他正在思索時,第一控方證人氣冲冲趕回。第二控方證人就將剛才所見的事告訴第一控方證人,兩人並與上訴人理論,但是上訴人並不理會他們,逕自走進一間藥行用一張500元紙幣購買藥物,離開藥行後並到附近一間酒樓用膳,膳後再用一張500元紙幣結帳。第一上訴人報警,警員(第三控方證人)在酒樓將上訴人拘捕。

3.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但傳召了兩名品格證人。其中一位證人亦指證控方第一、第二證人曾於本案上次待審期間在法庭餐廳的一些談話。

4.根據控方的證供,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5.當時的環境,第二控方證人所看見的事物,的確會使人對上訴人產生極大的懷疑,但是懷疑並不等於控方已證明上訴人的控罪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程度。涉案銀行的櫃員機是位於一條大街,容易給路人看見,當時是下午七時四十分,應該是人來人往的時候。第一控方證人去而復返有一分多鐘的時間,在這段時間可能有過路人先經過而拿取了那500元。第二控方證人的證供並不是不可抗拒,他起初並不怎樣留意上訴人,到他注意他時,他只看見他在櫃員機旁邊的一個很快的伸手縮手動作,之後上訴人手上有一張500元紙幣。的確,這動作是令人疑惑的,但是法庭是否可以就憑這一點證據作出唯一不可避免的推論上訴人拿了櫃員機的500元。綜觀當時的環境和控方的證供,定罪是不安全和難以令人滿意的。

6.因此,本庭批准上訴,將定罪和判刑的裁決擱置。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椌專員陳月好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Mr Albert Poon, instructed by Messrs Cheng, Chan & Co., for the Appell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