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12/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案的申索人為證劵經紀,被告人鍾滿榮女士為申索人的客戶,於1999年7月15日根據現金客戶協議書在申索人公司開了現金證劵戶口。申索人聲稱被告人在2000年3月7日至5月25日的證劵交易中拖欠申索人總數57,971.71元,於2001年4月3日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欠款。鑑於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為港幣50,000-元,申索人同意放棄追討7,971.71元之欠款,所以申索人追討的金額為港幣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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