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周志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747/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November 2002.
1. 上訴人周志佳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一項罪名是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而管有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期作出侵犯版權的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d) 及119(1)條。第二項控罪是指他阻撓一名海關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342章,《海關條例》第17F條。經聆訊後,裁判官判上訴人兩項罪名成立,上訴人須接受教導所刑期。
|
HCMA000747/2002 HCMA 74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747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00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11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02年11月13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周志佳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一項罪名是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而管有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期作出侵犯版權的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d) 及119(1)條。第二項控罪是指他阻撓一名海關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342章,《海關條例》第17F條。經聆訊後,裁判官判上訴人兩項罪名成立,上訴人須接受教導所刑期。 2.在原上訴文件中,上訴人對定罪及判刑均提出上訴,但今早上訴人放棄判刑上訴,而上訴只是針對定罪這方面。 3.根據控方證供,海關關員(編號9720)於2002年1月19日晚上大約九時四十五分,穿着便衣到達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執行反盜版光碟行動。他當時發現C121店舖側無門牌號碼的店舖內,放滿了懷疑是侵犯版權的複製光碟。在該無門牌號碼之店內,近門口右邊正掛着價目表及膠盒內有港元硬幣,而店內近門口左邊亦掛着另一個價目表及黑膠袋,店內的膠盒下放有鐳射影碟機及擴音機在椅子上。當控方第一證人正想進入該店時,上訴人已快步入店內把門閘拉下。在這時候,控方第一證人上前向上訴人表露他是海關人員身份,上訴人即時轉身離開,控方第一證人及時捉着上訴人左手叫他不要離開,但上訴人不加理會。最後控方第一證人及關員8659號(即控方第二證人)一起將上訴人按下,並戴上手銬,上訴人當時有掙扎及反抗,控方第一證人後來拘捕及警誡上訴人。上訴人在警誡下說「沒有甚麼,想偷店內錢又如何」。控方第一證人把上訴人帶入店內進行搜身,發現上訴人上衣之右前袋有一遙控器,經測試後,證實該遙控器可開關店內燈光及鐳射影碟機。控方第一證人問上訴人有否解釋,上訴人只說粗言穢語,情緒激動,撞向牆壁並喊叫海關打人。控方第一證人把上訴人按下叫他冷靜,最後上訴人被帶返海關寫字樓作進一步調查。 4.上訴人在原審時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任何證人。根據這兩位關員之證供,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代表上訴人之吳大律師提出以下三點上訴理由:
5.在裁定上訴人兩項罪罪名成立,裁判官接受兩位關員之證供。當時有兩個因素而導致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第一項罪罪名成立,即拉閘之行為及在他身上搜獲之遙控器,因而裁判官推定上訴人是管有店舖內之翻版光碟及他是知情的。根據這兩點理由,裁判官是否犯了錯誤而作出不正確推斷,裁判官認為於這事實環境及並沒有其他證供可以否定這兩點,裁判官之推論是正確的。 6.有關第二項控罪,裁判官當時以口頭理由對這點作出了較詳盡解釋(見謄本第49頁)。很明顯,當時這位關員要停止及拘捕上訴人,他說了兩次「海關,別逃跑。」但上訴人推開關員的手及欲逃跑,沒有一個機會讓這位關員慢慢告訴他因何事拘捕他,直到關員制服上訴人後,在有機會之情況下向他進行警誡,並把拘捕他之理由告訴他。 7.本席認為以上證供已有足夠證明第二項控罪,有關兩項控罪,控方經已證明了控罪元素,到達一個毫無合理疑點程度。本席認為定罪並無不安全及不穩妥之地方,而裁判官所作出之裁斷是正確的。因此,駁回定罪上訴。
控方:由高級政府律師陳鳳珊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韋雅成律師行委派吳達輝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