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003732/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January 2003.
1. 呈請人龔斐虹及答辯人林積順在1962年結婚。婚後誕下兩個兒子。兩人先後來港。1966年兩人在澳門工作。1970年呈請人與友人設立同濟機械工廠,其後兩人開始投資物業,先後以答辯人名義於1976年購買昌安樓及錦繡花園兩物業。1978年出售昌安樓物業,購買荔灣花園物業。1985年,出售錦繡花園物業。1987年,出售荔灣花園物業,購買豪景花園物業。除此之外,答辯人在呈請人不知情下,於1987年私自在麗城花園購買一個單位,並於1992/1993年間,先後購買了兩個内地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