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鏡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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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判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618/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Jul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618/2002

HCMA 618/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61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29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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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黃鏡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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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2年7月23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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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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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判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案情顯示出,在2002年2月22日清晨7時10分左右,在肇事地點有一位護衛員目擊上訴人而截停他。他指出當時上訴人企圖反抗及逃走。肇事地方是一個建築地盤,並有圍欄圍著一個坑及一些電。這位控方證人見到上訴人當時取去一條長約2.5公呎的電,價值HK$600。第一控方證人當時截停上訴人之後,上訴人對他說,建議他把電交還予控方證人,要求控方證人釋放他。另外一位控方證人是建築商負責人,他確實電地點是有圍欄圍著,控方證人亦有提供相片,明顯看見相片中的坑及電是被圍欄圍著。

3.上訴人於審訊時選擇作供,他的辯護理由是當日他認為這條電是被人棄置的電,所以他才取去這條電。最主要他亦同意這條電於控方證物P4C的相片內畫上“X”記號位置取去。裁判法官小心地考慮這案件的事實,裁判法官結論是他相信控方證人的口供,認為這條電在這情況下,上訴人無理由可以相信這是被人棄置。裁判法官亦小心地考慮到這案件不誠實的因素。

4.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於法庭上的口頭判詞之後,認為裁判法官是有足夠理由去裁定上訴人有罪。上訴人於今天早上提出的上訴理由與他在審訊時的辯護理由一樣。裁判法官已經考慮過,但最終裁判法官接受唯一合理和不可抗拒的推斷,上訴人當時的確有不誠實的意圖,所以在這情況下,上訴人被判有罪。

5.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於程序上或法律上並沒有出錯,所以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何詠光,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