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漢江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1/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June 2002.
1. 上訴人被控二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經審訊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第二項控罪,罪名不成立;判上訴人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
HCMA000111/2002 HCMA 11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1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302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2年6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6月12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二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經審訊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第二項控罪,罪名不成立;判上訴人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於審訊時,控方傳召了3位證人。第一控方證人是第一項控罪的事主。她的口供指出於案發時她正在乘搭專線小巴回家,坐在靠窗位置,而上訴人坐在她後排靠窗位置。她說她在行車途中閱讀報紙,她感到自己的右邊胸膛被被告人 了一下,相隔一至二秒再被了第二下右胸膛,證人立即大叫:「你有無搞錯。」。當時上訴人並沒有向她道歉,往車前的錢箱入錢,然後返回自己座位。第一證人亦留意到上訴人當時作出嘻皮笑臉的神態。證人又說當時車速不高,路面並非凹凸不平。證人被盤問時否認說上訴人是觸模到她的右手臂而不是右胸。 3.第二控方證人是坐在上訴人左旁的乘客,她說當時上訴人要求她代他入錢,因這位證人正在與前座的女乘客交談,所以沒有代上訴人入錢。隨後見到上訴人起身,於證人前準備經過,但突然坐在她的大腿上,當時證人大腿上放置了一個女裝手袋。上訴人坐在她的大腿上約兩秒時間,隨後站立起來,前往車前。 4.控方第三證人是車上的乘客亦是一名休班警員,他是坐在上訴人後面,他留意到上訴人突然間起身,坐在控方第二控方證人的大腿上。控方第三證人感到奇怪,他看見上訴人起身,把他的右手伸向椅背前約兩三秒,而他的左手是放在椅背上。當時他聽到前座乘客即第一控方證人大駡上訴人,他留意上訴人的態度是嘻皮笑臉。他說當時車速並不快,大約是30-40公哩,路面平坦亦無須轉灣,車輛亦沒有左搖右擺。 5.控方舉證完畢,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的證供是因為他坐在靠窗位置,曾要求第二證人代他入錢。但後來他自己起身想前往車前入錢,他碰到第二證人的腳,而左手便扶着第一證人的椅柄,上訴人否認有碰到第一證人的右胸,但他承認自己不小心碰到第一證人的右手臂。前後是兩次大約相隔兩秒。他說因為他須要支持身體重量,他同意並沒有向第一證人道歉或交談。他亦同意當時車速並不快,地面並非凹凸,但是小巴殘舊,所以行走不穩定,令致他失重心是無意碰到第一證人的手臂。 6.在聽取了證據後,裁判法官有提醒自己關於被告人是一位無犯罪紀錄人士,裁判法官亦很小心提醒自己於該類罪行裏,控方需要證明這種行為於一般人的準標內,確定該行為是否有猥褻性。裁判法官亦有提醒自己需要考慮被告人及受害人的關係,被告在作出該行為的理由及控方亦需要證明被告人有意圖猥褻侵犯受害人及一般人認為被告行為是有猥褻性。在法律上,他是沒有出錯。隨後裁判法官作出了證供分析,然後作出裁決認為上訴人當時是猥褻侵犯了第一控方證人。 7.今天,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余大律師提出上訴,指出最主要的上訴理由是當時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決裏,沒有正式提及到在事實上,上訴人的確有意圖猥褻侵犯這位證人。因為這是一個重要的指定的一部份,而裁判法官於裁決裏沒有正式提到這點,令致裁決不穩妥。明顯地,裁判法官最後於裁斷陳述書第20頁第10段,裁判法官只說因為上訴人是了第一證人的胸兩次,這行為就一般人的眼光考慮是猥褻侵犯,所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說控方已證明了被告人有干犯第一項控罪。 8.葉大律師還說裁判法官雖然在其裁斷陳述書開始時曾經指出他一定要考慮到被告人的意圖,但最後他忽略了這一點。任大律師提出裁判法官已經提醒了自己必需考慮這一點,而他在事實上的裁決是指出他不相信上訴人的行為是意外,而他認為這不是意外,所以在整體的裁斷陳述書內,可以得出這個理解是,裁判法官已經考慮了當時上訴人是有意觸摸第一證人的胸部,而這樣的觸摸在普通人的眼光裏是有猥褻侵犯。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最終在第10段,當他作出裁決時應該指出他認為觸摸第一證人的胸部兩次是猥褻侵犯及被告人有意圖這樣做,這樣的指出是比較清楚。但本席同意任大律師說法,這案件不是一件複雜案件,只是一件簡單的案件,純綷是裁判法官於事實上接納證人的口供。辯方的講法是被告不是碰到第一證人的胸部,而是碰到她的手臂。裁判法官接納了第一控方證人證供,亦接納了這樣的觸摸不是意外,所以本席同意任大律師的講法,裁判法官是已經考慮到上訴人的意圖。雖然往後沒有提及到,但本席不相信他是忽略了這一點及這案情並不複雜,他已經提醒了自己關於控方要在法律上如何舉證成功,指出被告人是猥褻侵犯這位第一證人,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判決。 9.至於上訴人因為沒有即時道歉而引致裁判法官當考慮到究竟是否接納被告的證供時,本席認為裁判法官不單只是考慮這一點,他亦有適當地考慮了其他方面,本席不認為這個上訴理由是有說服力。因此,本席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余承章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