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6179/200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September 2002.
1. 本案原告人在2001年3月24日於區域法院向兩位被告人提出申索。原本在傳票令狀中,兩位被告人為莊英勇及劉瑞娟。在聆訊期間,在訴訟雙方同意下,本席批准從被告一方中剔除劉瑞娟的名字,並以姜永興替代。經修訂後,兩位被告人現為莊英勇及姜永興。原告人於修正申索陳述書內指出他與莊英勇及姜永興於1999年7月份開始合夥經營一間名為創盈錶業公司的商號〔簡稱“創盈”〕。在商業登記紀錄之中,創盈的三位合夥人則為原告人、莊英勇及劉瑞娟。劉瑞娟女士實為姜永興的妻子,她基本上只代她丈夫掛名於商業登記紀錄之中。而訴訟雙方亦同意實質上創盈的三位合夥人應該是原告人、莊英勇及姜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