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劉達成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1991/2002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July 2002.
1. 這個破產呈請,由康聯亞洲保險有限公司提出。呈請人向債務人劉達成先生追討的債項,截至2001年7月31日,為HK$322,911.33。
|
HCB001991/2002 HCB 199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1991號 ____________ 有關劉達成(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康聯亞洲保險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7月29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7月29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這個破產呈請,由康聯亞洲保險有限公司提出。呈請人向債務人劉達成先生追討的債項,截至2001年7月31日,為HK$322,911.33。 2.劉先生以前為呈請人的保險代理人,他在2001年5月8日,終止他與呈請人的合約關係。劉先生與呈請人簽署了保險代理人合約、委任書信、經理人合約及保證收入合約,上述的合約,簽署的日期都是2000年7月11日。根據這些合約,劉先生須要向呈請人支付,呈請人對他作出的貸款,及保證收入所欠的金額。 3.2001年7月31日,呈請人對劉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償債書以面交方式,在9月10日送達劉先生。2002年1月30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在2月6日以面交方式送達劉先生。劉先生在2002年5月7日,曾向法庭提交一份誓章,列出簡略的理由,說明他提出抗辯的原因。劉先生指稱,因為呈請人毀約在先,沒有支付他24個月的保證收入,故此他不需要支付呈請人現在追討的債項。 4.2002年5月13日,本席把呈請押後至6月17日,由於劉先生在5月10日,向法律援助署作出申請,要求獲得法律援助,進行破產訴訟的抗辯。 5.2002年6月17日,劉先生再次出席破產的耹訊。當時他向主審的法官表示,對於呈請人追討的債項,並無爭議。由於雙方都要求把案件押後,給予劉先生一個機會,與呈請人達成協議,法官遂把破產呈請押後至今天。據本席了解,雙方並沒有在案件押後期間,達成任何還款協議,劉先生也沒有支付呈請人追討的債項。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必須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債權人:由李宇祥、彭錦輝、郭威律師事務所劉祖強律師代表 欠債人:劉達成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該署Ms P McKenna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