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000103/2002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申請人為香港新界青衣青芊街22號青華苑(“該屋苑”)之管理公司。該屋苑於1986年落成,是房屋委員會所建設之居屋。當時之管理人是房屋委員會。自1999年起,房屋委員會委任申請人為代理人,代表房屋委員會管理該屋苑。該屋苑之立案法團(“法團”)於2000年10月11日成立,而該屋苑之管理權亦由房屋委員會移交法團。法團於2001年6月18日與申請人簽署管理合約,繼續委任申請人代表法團管理該屋苑。申請人現根據管理合約及法團指示代表法團進行這次申請。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