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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香港灣仔軒尼斯道380 - 394號齊安大廈十六樓A座(“處所”)的租客,答辯人是處所的業主。處所的租賃期是由2000年5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由於答辯人向他發出“業主終止租賃通知書”(“通知書”)(証物A2),指明處所的租賃將於2002年4月30日終止,申請人因此向土地審裁處(“審裁處”)提出授予新租賃的申請,但答辯人反對是項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