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蕭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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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控罪,罪名成立。上訴人與本案受害人居住於同一座多層大厦的對鄰單位。兩戶人家常因小事發生爭執。原審裁判官裁定於案發晚上,上訴人與父母親及姐姐拍動對鄰受害人單位的鐵閘。當受害人開啟鐵閘時,上訴人半身進入室內,用右拳大力連續打受害人右眼及右前額各一拳,以致受害人眼蓋流血。上訴人之母親及姐姐亦與受害人的妻子糾纏。上訴人的母親及姐姐亦被控予普通襲擊受害人的妻子。他們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任何證人。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但他的母親與姐姐,則罪名不成立。上訴人現就他的定罪裁定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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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321/2001 HCMA 32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321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1439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 2001年8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8月9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控罪,罪名成立。上訴人與本案受害人居住於同一座多層大厦的對鄰單位。兩戶人家常因小事發生爭執。原審裁判官裁定於案發晚上,上訴人與父母親及姐姐拍動對鄰受害人單位的鐵閘。當受害人開啟鐵閘時,上訴人半身進入室內,用右拳大力連續打受害人右眼及右前額各一拳,以致受害人眼蓋流血。上訴人之母親及姐姐亦與受害人的妻子糾纏。上訴人的母親及姐姐亦被控予普通襲擊受害人的妻子。他們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任何證人。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但他的母親與姐姐,則罪名不成立。上訴人現就他的定罪裁定提出上訴。 2.以下為上訴人的代表律師盤問兩位受害人時指出的辯方案情。兩戶人常因嘈吵聲積怨。案發當日,受害人因大力把門關上(受害人指這是大風所導致)而遭上訴人的家人漫駡。隨後受害人走到上訴人單位,叩門及以粗言對駡。上訴人的母親便開門與受害人爭執。當上訴人上前勸止時,他遭受害人以雙手揑其頸部。上訴人為自衛而用手襲擊受害人的眼及前額。 3.原審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的案情,而信納受害人的證供。上訴人的定罪是基於原審裁判官對受害人的可信性評估與事實裁定。一般而言,上訴法庭是不宜干預的,尤其是在上訴人選擇不作證的情況下。雖然原審裁判官已詳細分析證供,及就上訴人良好的背景與受害人曾有刑事記錄的背景作恰當指引及考慮,但以下三點卻令本席認為判罪不穩妥。 4.首先,受害人未能提供上訴人襲擊他的動機。雖然控方無須證明上訴人犯案動機,但缺乏動機則會在某程度上影響控方案情的內在可信性,從而影響證人可信性的評估。據受害人稱,可能因關門聲浪過大而觸怒上訴人及其家人。但受害人的指稱當他開啟鐵閘時,在全無挑釁的情況下,便即時遭上訴人盲拳襲擊,則欠可信性。 5.第二,上訴人也受到傷害。到場調查的警員亦發覺他頸部及鼻上紅腫。他事後亦到醫院驗傷。這證據是不可置疑的。 6.受害人強調,他全無機會作還擊,亦否認他曾到上訴人門前揑他的頸。受害人稱上訴人的傷痕與他無關。此外,他說上訴人比他高出半個頭,他沒有可能揑他的頸。受害人的妻子稱她曾企圖把上訴人與受害人分開。原審裁判官則認為這可能是上訴人受傷的原因。原審裁判官在判詞中第18頁指出:
7.恕本席不能認同她的論點。雖然上訴人比受害人高出6-7吋,但在近距離的情況下,若受害人舉起雙手,他卻可達到比他頭部高出至1呎半的位置。所以若原審裁判官認為受害人揑上訴人頸部是不合常理,她便沒有給予上訴人的案情恰當的考慮。 8.第三,原審裁判官在判詞中第19頁說:
9.這實在是一項猜測,而且是危險的猜測。上訴人身材比受害人高出6-7吋,相信他亦較受害人妻子為高。用手拉開他人的頸部並不是一個自然的反應。此外,若受害人的妻子一手把受害人分隔,同時用另一手抓着比她高的上訴人的頸部而把他拉開,本席反認為可能性不大。 10.上訴人左邊頸部有兩條6厘米長傷痕,而右邊頸下有一條10厘米長傷痕及上唇亦有3毫米傷痕。此外,到場的警員亦目睹他的鼻子紅腫。這些傷痕與上訴人稱遭受害人揑頸完全脗合,但與他「可能在混亂中」受傷的原因不符。 11.控方須負上舉證責任,並排除自衛的可能性。但在裁斷中,原審裁判官不當地斷然指上訴人遭受害人揑頸為不合常理,猜測上訴人受傷的可能原因,而沒有考慮上訴人的傷痕與他的說法脗合,但與受害人及其妻子的說法不符。因此,本席認為若上訴人只因關門聲浪大,便不由分說以重拳襲擊受害人的指控,實在欠缺內在的可信性。受害人明顯地沒有把整個真相向原審裁判官陳述。本席認為他的說法確實有疑點。這疑點為他可能先向上訴人動手,而導致上訴人向他還擊。所以本席認為控方未能排除上訴人作自衛而襲擊受害人的可能性。 12.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定不穩妥。現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擱置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斷,並撤銷社會服務令的判刑。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鄧潭林,廖國華律師行轉聘梅國強大律師代表上訴人/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