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003167/2001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August 2001.
1. 這個破產呈請由新華銀行香港分行提出,基於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5879/2000在2000年7月18日的得直判決。債務人趙熙先生是該案的第三被告人,根據該得直判決,債務人需向銀行支付HK$50,149,993.00。銀行向趙先生追討,是源於趙先生向銀行提供了三份擔保書,日期分別是1994年11月21日、1995年8月7日及1996年8月20日。趙先生當時向銀行提供該三份擔保書,是為了擔保銀行向浩士特國際有限公司(簡稱“浩士特”)的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