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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李玉蘭("僱員")於1991年3月4日起任職答辯人公司銷售能(市場推廣)有限公司("僱主")為製作經理。到1999年12月1日,她以僱主拖欠薪金超過一個月為理由,認為僱主已對她變相解僱而離職,並提出共6項的申索,其中包括薪金代通知金,年終雙糧及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等。但僱主則反指僱員因在沒有通知下離職,所以亦提出代通知金的反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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