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張錦堯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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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東亞財務有限公司提出,基於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0年第9997號,在今年2月16日作出的得直判決。法庭裁定債務人張錦堯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HK$864,591.62,附帶利息。呈請人在今年5月7日發出並在報章上刊登,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今年8月2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在10月31日向法庭取得命令,以替代方式把呈請書送達張先生。呈請人已遵照命令把呈請書送達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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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5798/2001 HCB 5798/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579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 : 2001年11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 2001年11月26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這個破產呈請,由東亞財務有限公司提出,基於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0年第9997號,在今年2月16日作出的得直判決。法庭裁定債務人張錦堯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HK$864,591.62,附帶利息。呈請人在今年5月7日發出並在報章上刊登,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今年8月2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在10月31日向法庭取得命令,以替代方式把呈請書送達張先生。呈請人已遵照命令把呈請書送達債務人。 2.債務人所欠的債項,是由於他跟呈請人借款,購買兩部新界的士。債務人簽署了兩份租賃買賣合約,根據該兩份在1997年5月簽署的合約,債務人須每月就每部的士,向呈請人供款港幣2萬餘元。據債務人指稱,在1998年債務人和呈請人的職員達成口頭協議,呈請人同意債務人可以不依照租賃買賣合約所訂明的金額供款,債務人只須每月向呈請人支付他可以負擔的款項。債務人於是依照該口頭協議,繼續每月向呈請人供款,他所支付的款額是少於合約所訂下的2萬餘元。債務人又指稱,其後呈請人要求他重組債務,但當相方還在洽商的階段,呈請人已收回兩部車輛。 3.本席認為債務人所提出的以上理由,在法律上不足以構成合理的反對理由。即使債務人的指稱屬實,呈請人同意債務人每月供款可少於合約規定的2萬餘元,由於債務人並沒有付出任何法律所承認的代價,呈請人可要求債務人遵守協議所規定的款額還款。如果債務人沒有遵照合約的規定作出供款,根據買賣租賃協議,呈請人可收回有關的車輛。 4.由於法庭已作出得直判決,而債務人並無任何或任何合理的理由以撤銷該得直判決,債務人有法律責任,去清還法庭裁定他須 清還的款項。本席認為必須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債權人:由高露雲律師行蔡秋娥律師代表。 欠債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J Glen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