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楊孝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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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於2001年3月11日在遮打花園內無牌販賣藥油,經審訊後被定罪,他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492/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Oct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492/2001

HCMA 49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49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2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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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楊孝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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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0月11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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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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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於2001年3月11日在遮打花園內無牌販賣藥油,經審訊後被定罪,他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2.本案的案情不屬於覆雜,控方證人(一)號隸屬中區助理小販管理主任,他當日於遮打花園執行任務,利用花糟內的植物掩護其身份以便觀察。在上午11時35分,他看見上訴人在公園內,其左右手各拿著一樽藥油向一些菲籍(即外籍女子)兜售。首三名上訴人接觸的女士並不理會上訴人,上訴人往第四名女子跟前時,她則拿著藥油來看,第(一)証人於是走上前準備捸捕上訴人,上訴人看見第(一)証 人後急步走開,第(一)証人上前截停他。之後上訴人被查問他是否持有小販牌照,上訴人說沒有,並否認他無牌販賣,上訴人則解釋當時他只是送貨給一個他預先約定的客人。上訴人不願意跟第(一)証人到警署落案,於是第(一)証人帶上訴人往食環署的車輛處要求警方協助。

3.上訴人選擇作供時自稱是一位註冊中醫,亦是藥油『神陀驅風油』的發明人,他在數年間建立了分所的網絡,把藥油分銷予50間店舖及80個菲籍人士。在案發當日早上他打電話給一位客人,是一名菲籍女子名蘇珊,但聯絡不上她。他在早上8時半喝完早茶後往中環去,然後再致電蘇珊,但亦聯絡不上她。上訴人就到蘇珊經常出沒的地方去找她。稍後上訴人決定往金鐘逛商店,於是他行往金鐘方向,上訴人說因為當時正下微雨,所以他打算在遮打花園裡稍作竭息。當他抵達時,上訴人見到多數的菲藉女子坐在地上及石凳上,上訴人說他沿通道邊走邊跟菲藉女子打招呼。他見到有一食環署職員從十多米外,急速往他方向走過來捉著他,指摘他無牌販賣,他說他當時立即否認他有這樣做,並要求聯絡蘇珊,但他說這位第(一)証人不容許他打電話給蘇珊。之後上訴人亦有傳召警員33354為辯方証人,這位警員是稍後到達現場的警員,上訴人跟他說他不是無牌小販,只是送貨而己。這位警員於是問上訴人有沒有單據,但上訴人稱沒有。上訴人說有位菲藉女子向他訂貨,這位警員容許上訴人打電話,但上訴人仍然聯絡不上這位菲藉女子。

4.在全部証人給予口供後,裁判法官分柝了所有証供及口供,決定的裁決是接納控方証人(一)的口供。今天上訴人在上訴時提出許多論點以支持他,但本席不會在此逐點詳述,因為裁判法官已聽取各証人的口供,亦有觀察各証人在給予證供時的表現,故認為第(一)証人乃誠實可靠的証人及接納他的証供,才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5.至於上訴人在昨天和今天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全部均曾在上訴法官面前提出過而上訴法官亦已留意。最終裁判法官在分析了全部証供和口供後才作出他的結論。所以除非情況特殊,否則上訴法庭絕少會推翻原審裁判官在事實上的裁斷。這原因非常簡單,因為上訴法庭沒機會可以目擊証人給予口供時的情形,所以上訴法庭只能在程序上或法律上考慮裁判法官在分柝口供及證供時有否出錯,如果沒有出錯,上訴法庭便不應該干擾原審法庭在事實方面的裁定。

6.在裁判法官的陳述書內,裁判官忽略提出一點,就是舉證責任應屬控方,可是這是一個很基礎的法律責任。本席亦接納控方答辯人李律師的說法,就是法官是一位在法律上有經驗的人,所以當他在分柝證供時,他是應該有謹記這個基礎的法律觀點。這很明顯可以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內曾有幾節提及到,他接納控方的証據,即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把上訴人定罪。裁判法官應該最好在其陳述書內道出這個最基礎的法律觀點,現雖無道出這點,本席亦接受李律師的說法,這樣並沒對該定罪有任何不妥之處。

7.本席在考慮過上訴人全部所提出的上訴理由之後,仍認為裁判法官在其定罪上並無出錯之處,所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