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甄小勇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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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清盤呈請由張富華先生、張志偉先生、黃有昌先生及鄭錦全先生提出。他們都是新亞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的前僱員。他們四位在2001年5月31日,在勞資審裁處案件編號2001年3359號取得得直判决,金額為HK$690,594.34。

Case No.HCCW 281/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Jul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W000281/2002

HCCW 28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2年第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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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亞能源有限公司 (New Asia Energy Limited) 的事宜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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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2002年7月29日

判案書日期:2002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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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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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清盤呈請由張富華先生、張志偉先生、黃有昌先生及鄭錦全先生提出。他們都是新亞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的前僱員。他們四位在2001年5月31日,在勞資審裁處案件編號2001年3359號取得得直判决,金額為HK$690,594.34。

2.公司只對他們獲判得直的款項支付了部份,餘下的金額為HK$582,914.34,沒有支付。2002年1月11日,四名呈請人對公司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2002年3月13日,他們入稟法院,要求法庭對公司頒佈清盤命令。

3.除了上述四名呈請人外,還有兩位公司的僱員,何玉貞女士及張雪儀女士,也在勞資審裁處對公司取得了得直的判决,公司所欠她們的金額約為HK$480,000.00。何女士及張女士也出席了今天的聆訊,支持呈請人對公司清盤。

4.本席在2002年7月15日,把清盤呈請押後至今天,原因是代表公司的董事何錦昌先生對法庭表示,他會注資HK$2,000,000.00入公司,讓公司清還債項。因為何先生當時並沒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資料,去支持他的說法,他所提出的注資方案,會有成功的機會,本席於是作出命令,要公司在7月26日或之前,向法庭提交一份誓章,詳細說明注資的方案,並提供一切有關的文件證明。時至今日,何先生並沒有代公司提供任何誓章,他也對法庭表示,與他商討會注資公司的投資者,並沒有和公司達成協議或任何初步的協議。

5.在這情況下,由於公司沒有任何經濟能力,清還呈請人及兩名支持呈請的債權人所追討的債項,本席認為必須對公司作出清盤命令。本席並且命令呈請人的訴訟費用,將由公司的資產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林照賢律師行蘇偉豪律師代表

答辯人:新亞能源有限公司,無律師代表,由董事何錦昌先生代表應訊

支持債權人:何玉貞女士、張雪儀女士,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該署Ms P McKenna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