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冲及另二人 訴 錦華置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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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第二及第三申請人(“申請人”)是香港筲箕灣東大街大王里2號1字樓(“有關處所”)的租客;答辯人是有關處所的業主。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審裁處”)授予新的租賃。與訟雙方同意審裁處授予兩年新的租賃;雙方亦同意新租賃的其他條款與現行租賃的條款相 同。與訟雙方未能議定的祇是租金的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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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NT000284/2001 LDNT 284 OF 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新租賃申請編號2001年第284號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宣判日期 :2002年2月6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第一、第二及第三申請人(“申請人”)是香港筲箕灣東大街大王里2號1字樓(“有關處所”)的租客;答辯人是有關處所的業主。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審裁處”)授予新的租賃。與訟雙方同意審裁處授予兩年新的租賃;雙方亦同意新租賃的其他條款與現行租賃的條款相 同。與訟雙方未能議定的祇是租金的款額。 2.租金款額 與訟雙方都沒有提出有關新租賃租金款額的証據。與此有關的証據就祇有下列由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供的租金資料 :
2.1有關處所是戰前樓宇,故此同類性質的樓宇就祇有第2、第3及第5的參考處所。第1、第4及第6參考處所都不是戰前樓宇,但就位置而言,第4與第6參考處所是最接近有關處所,而第1、第2、第3及第5參考處所則是遠離有關處所的所在。在選擇適當的參考處所以評估有關處所的租值時,本席認為最接近有關處所的參考處所是最適宜作比較之用,因為它們都是處於同一環境之中,故此本席採納第4及第6參考處所的資料以作評估有關處所的租值之用。 2.2有關處所的差餉(每季為810元)是由業主繳付,故此差餉己包含於租金之內。此點與第4與第6參考處所是相同的。 2.3第4及第6參考處所是戰後樓宇,故此它較有關處所為新。就此點而言,本席給予-10%租金的調整。 2.4第4參考處所的租賃是新租賃。一般來說,就新租賃而言,業主都會將出租單位作普通的維修才把它出租。審裁處通常在這方面給予-3%租金的調整。本席沿用此慣例。 2.5第4處所是位於3字樓。較高層的單位較低層的單位所受噪音的影響為低,而景觀亦較低層為佳。每一層樓宇的租值應就此點而作出±0.5%的調整。有關處所是位於1字樓,故此如果第4及第6參考處所是位於1字樓,它們的租值應分別下調1%及1.5%。 2.6有關處所並無衞生間;申請人須使用就近街上的厠所;他們亦無冲涼房。他們祇是用木板間開一些地方作洗澡之用。本席認為這些因素應引致租金下調20%。 2.7經調整後,第4參考處所的租金是每平方米56.76元(4300元/50 x (1 - 10% - 3% - 1% - 20%)),而第6參考處所的租金是每平方米60.79元 (4,100元/46.2 x (1 - 10% - 1.5% - 20%))。這兩個參考處所的平均租金是每平方米58.775元((56.76元 + 60.79元)÷2),故此有關處所的租金是 2,921.11元(58.775元 x 49.7)。整數為2,900元。 3.本席頒佈以下的命令 :
第一及第二申請人 :缺席 第三申請人 :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廖達明先生代表。(無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