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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第二及第三申請人(“申請人”)是香港筲箕灣東大街大王里2號1字樓(“有關處所”)的租客;答辯人是有關處所的業主。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審裁處”)授予新的租賃。與訟雙方同意審裁處授予兩年新的租賃;雙方亦同意新租賃的其他條款與現行租賃的條款相 同。與訟雙方未能議定的祇是租金的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