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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九龍紅磡黃埔街 8號B地鋪(“處所”)的業主;答辯人是處所的租客。處所的租賃期是由2000年10月18日至2002年 10月17日,每月租金為5,200元。2001年10月20日,申請人向土地審裁處(“審裁處”)提出本申請。它要求審裁處頒令答辯人繳交自 2001年4月18日起欠繳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