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彭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819/200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彭榮在裁判處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500。事發在2001年5月11日約凌晨2時30分左右,地點是在旺角彌敦道惠豐中心門外交通燈處,上訴人被指稱曾毆打本案受害人,即控方第一證人。

Case No.HCMA 819/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819/2001

HCMA819/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819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336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彭榮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 2001年11月28日

裁決日期: 2001年11月28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彭榮在裁判處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500。事發在2001年5月11日約凌晨2時30分左右,地點是在旺角彌敦道惠豐中心門外交通燈處,上訴人被指稱曾毆打本案受害人,即控方第一證人。

2.控方第一證人作證時聲稱事發當晚他喝了大約8罐啤酒,他神智祇三、四分清醒。當時他在案發地點橫過馬路,可能是他醉酒的緣故,所以腳步蹣跚,過路時與第一證人多次碰撞。與此同時,有幾位後來向他自稱是警員的男子也在一起橫過馬路。

3.上訴人的說法是在當時情況下,他為了防止喝醉酒的第一證人向他繼續碰撞,他便舉拳自衛。

4.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干犯了本案,他的裁决是基於控方第二證人,即一個所謂獨立的證人所見到的情況,而該證人的證供是在案發時,他聲稱是看到本案上訴人過馬路時的情況。而當時第一證人並沒有理會上訴人,但上訴人卻以拳頭推撞第一證人,引致他失去平衡。

5.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雖然曾考慮上訴人聲稱他因為自衛或防止再遭受第一證人無理推撞時,才會作出相應的行動,但本席留意第二證人的證供完全沒有提到他在橫過馬路之前所發生的事情。整件事件來看,假若是第一證人因醉酒而先碰撞了本案的上訴人,而後來在過馬路時,上訴人因為恐防第一證人和他在場的朋友可能會作出對他不利的行動,引致他覺得需要保護自己而作出相應的自衛行為,在這情況下,正可構成自衛的理據。但裁判官並沒有詳細考慮這個可能性。

6.另外一點令人覺得奇怪的地方是當日有三位人士首先自稱是警員,後來改稱是地鐵員工的人士,究竟他們三位祇是企圖勸交的人士,或是和第一證人聯同一夥向上訴人施壓,在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書裏並沒有滿意裁决。如果這三位人士是夥同一起,上訴人當日相應自衛行為,更加可以理解。

7.故此,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定罪理據是不安全和不穩當,本席裁定上訴得直,並將當日定罪裁决擱置,罰款亦發還給上訴人。

(彭鍵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廖遠明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