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許景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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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與未成年(即與16歲以下)的少女發生非法性行為。經定罪後,被裁判官判處入獄18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他的減刑上訴是得到法律援助署的法律援助,委派林國輝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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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121/2002 HCMA12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2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01年第398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5月10日 裁決日期:2002年5月10日 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與未成年(即與16歲以下)的少女發生非法性行為。經定罪後,被裁判官判處入獄18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他的減刑上訴是得到法律援助署的法律援助,委派林國輝大律師代表。 2.本席剛剛指出這是一宗非常嚴重的案件,故本席認為18個月的刑期不單是寬仁,相反,他應得到更重的刑罰。 3.上訴人35歲。控罪指他在2001年2月8日與一名只得14歲的少女(即控方第一證人)在一間公寓發生非法性行為。控方的案情如下:這位少女是一名中二的學生,她是從內地初到港的新移民。她說她的同班同學歧視她,因為她是新移民及無錢,而她想賺些金錢來買一部手機。她說若果她有錢,她是不會受到歧視。 4.在去年2月8日下午,她在家裏看到一張報紙的廣告,於是她撥了報紙所載的電話號碼,希望應徵所招聘的工作。報紙上只註明該份工作不是一份全職的工作,而是一份兼職的工作,並且可賺到快錢,每日可賺幾千元。人工是以每日計算,時間很容易安排,亦不需要工作經驗,非常歡迎學生。這名受害人以為今次是她賺錢的好機會,她想這份工作同麥當勞餐廳工作的類別相同。最後,她與上訴人安排在牛頭角地鐵站會面。 5.見面後,她問上訴人該份工作的性質。上訴人告訴她只需要與男人睡覺。她初時覺得非常震驚,但由於她希望賺錢,所以她應承做這份工作。但她告訴上訴人她不懂怎樣做,上訴人說會教她。之後,上訴人帶她到一間鐘點公寓。當時,她告訴上訴人她只有16歲,但明顯地上訴人當時不相信她,向她索取身分證。她將身分證交了給上訴人,而上訴人總共看了兩次,證明這名受害人只有14歲幾,不足15歲。 6.他們到了公寓後,上訴人與這名受害人一同沖了花灑浴,上訴人吻她的胸部及她的私處,然後要受害人替他口交,最後他與這名受害人發生了性行為。這名受害人說她以前從未試過有性經驗的,這是她的第一次。當時剛巧有警察查房及扣門,上訴人叫受害人把她的身分證掉出窗外,但受害人拒絕他的要求。最終,警察將上訴人拘捕及將他起訴。 7.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有充份的定罪證據,而定罪亦非常正確。裁判官聽過第一證人的口供後,並相信她的口供,認為她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他亦提醒自己依靠受害人的口供是有危險的存在,但他仍然接受她的口供。 8.就這宗案件而言,本席認為證據非常足夠,因為上訴人是在公寓的房間被找出與受害人一起的,所以並不需要最早機會的投訴這類證供,其他證據亦可以支持這名少女證供的佐證,所以定罪是非常非常正確。上訴人不單毫無悔意,更指責這名受害人誣揑他,指她有同其他男人發生性關係,因此要她在法庭將羞恥的回憶再一次重述,所以本席認為上訴人是一名非常無道德及殘酷的人。 9.這宗案件是有預謀和上訴人的最終目的是利用這名少女去賣淫賺錢。所以在刑期方面,18個月是明顯過輕。本席現駁回定罪的原判,准許減刑上訴,將刑期改為兩年。
控方:由律政司潘藹蓮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林國輝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