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自豪 訴 關文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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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1998年4月4日晚上約10時30分,原告在九龍灣觀塘近德福花園一巴士站候車時,突被一氣槍子彈射中左眼,後被送往聯合醫院急症室治理,經兩次手術將損壞之左眼及子彈取出,在留院八天及數月後,再進行手術將義眼放入左眼槽。期間被告遭逮捕及在香港區域法院案件1998年1092號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規例》第22(1)及(2)條,經定罪後被判入獄6個月,現已刑滿出獄。原告後來獲批法律援助,於2001年3月29日正式入禀向被告追討民事賠償。在2001年7月13日,因被告沒有將答辯意向書交回法庭而獲得非正審勝訴(Interlocutory Judgment),案件再排期至本席處作損失評估。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PI 356/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Jun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PI000356/2001

HCPI 35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傷亡訴訟案件2001年第3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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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自豪 原告人
關文偉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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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聆案官: 高等法院聆案官黃健棠

審訊日期: 2002年5月15日

發出判決書日期: 200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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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損失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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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於1998年4月4日晚上約10時30分,原告在九龍灣觀塘近德福花園一巴士站候車時,突被一氣槍子彈射中左眼,後被送往聯合醫院急症室治理,經兩次手術將損壞之左眼及子彈取出,在留院八天及數月後,再進行手術將義眼放入左眼槽。期間被告遭逮捕及在香港區域法院案件1998年1092號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規例》第22(1)及(2)條,經定罪後被判入獄6個月,現已刑滿出獄。原告後來獲批法律援助,於2001年3月29日正式入禀向被告追討民事賠償。在2001年7月13日,因被告沒有將答辯意向書交回法庭而獲得非正審勝訴(Interlocutory Judgment),案件再排期至本席處作損失評估。

原告背景、傷勢及治療

2.原告於1972年1月30日在香港出生,受教育至中三程度,雙眼視力正常,無需配帶眼鏡,由1990年開始任職廚師工作,案發時為大家樂快餐店之全職廚師,每月薪金HK$12,000。

3.原告被子彈擊中後,左眼大量出血及極度痛楚,之後左眼完全失去視力,裝上義眼後,左眼附近經常有眼水及分泌流出,很是不適;另外亦由於外觀關係,原告現將頭髮留長及戴上眼鏡以作掩飾。因為原告左眼已完全失明,之後除若在每5至10年間更換義眼外,無需接受其他治療。在2000年,原告與徐美恩小姐結婚,現居於九龍鑽石山鳳德邨一單位內,已重當廚師之職,但因左眼已完全失去視力,再無立體視覺效果,所以只能烹調食物,而不可準確切割東西。意外發生前,原告喜歡打籃球、桌球、踏單車、玩電子遊戲機及游泳,現由於視力受損,唯有放棄這等運動。

被告案情

4.被告沒有遞交任何文件或醫生專家報告,亦選擇不作証,而只在庭上口頭陳述,他表示沒有証據顯示擊中原告之子彈是當時由他之氣槍發射的,及他現已失業,因此無力繳付賠償。當然,由於在2001年7月3日原告已獲非正審判決,被告之責任問題已經定案,本席無權翻案,只可對原告之損失作出評估,另被告之經濟能力亦與損失評估無關,這個問題要視乎原告的律師怎樣建議他去執行法院命令。

証供評估

5.除關於原告之3份醫生報告及2張病假紙為呈堂証供外,本案中只有原告作証,在本席提示下,被告亦能合理地對原告之損失作出盤問,其中亦使其往返醫院車費由HK$3,000自行減少至HK$1,500;另外,對於原告,本席在審訊過程中注意到他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証人,其為甚麼在案發後離職而之未能享受有薪病假、未能出示收入証明及其他開支書面証據等,在多半屬實原則下接受原告之解釋:他於意外前已經獲批離職,最初根本沒有想過要向被告從民事追討賠償,因此未有意識到應保存有關文件,可是後來思前想後,總覺得自己一向是健全人仕,與被告無怨無仇,雖然他已過了6個月之牢獄生涯,但就這樣平白地失去一隻眼睛,始終憤憤難平,所以在獲得法律援助後,在訴訟期限結束前數天才向被告入禀討回公道。

6.當然,有關數位醫生之報告及病假紙等,由於被告沒有提交任何反証,因此亦在同樣的多半屬實原則下為本席接納。

損失評估

7.本席對原告的損失有以下評估:

(1) 傷痛及失去生活樂趣賠償:原告代表勞律師引用之案例Lai Ka Wai v. Lo Tak Cheung HCPI No. 1227 of 1995 適用於本案,同樣是關乎意外中失去左眼,因此原告可獲判HK$450,000。

(2) 實際工資損失:原告於這方面雖無文件支持,但其供詞獲本席接納為可信的,而其申請亦可顯示原告是一位相當努力的人,雖然身體受了傷害,但一直有以自己當時有限的能力盡量工作,隨可使自己盡快投入正常生活外,也減少了向被告追討賠償的數目,有關計算如下:

HK$
(a) 4.4.98 - 19.9.98 (HK$12,000 x 5.5) 66,000
(b) 20.9.98 - 19.12.98 (HK$12,000 - 4,500) x 3 22,500
(c) 20.9.98 - 19.9.99 (HK$12,000 - 8,000) x 10 40,000
(d) 20.10.98 - 19.4.99 (HK$12,000 - 11,000) x 6 6,000
_______
1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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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作能力的喪失:張明權醫生在其報告中指出原告的左眼失去100%的視力,外觀損失2%,視力系統25%,損害個人能力失去25.5%及謀生能力喪失了51%。由於被告沒有提出什麼異議,本席同意原告代表律師的計算方法為HK$13,250 x 12 = HK$159,000。

(4) 專項賠償:

HK$
(a) 醫療費用 住院費及眼科門診覆診費 3,400
(b) 往返醫院交通費 1,500
(c) 補品 5,000
(d) 假眼 5,000
(e) 日後更換假眼及有關醫療費 64,000
______
7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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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利息:

(a) 第(1)至(3)項賠償,原告可得由本案入禀日,即2001年3月29日起至今天判決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2%計算,

(b) 第(4)項賠償,由1998年4月4日起至判決日為止,以判決利率的一半計算。

(c) 第(1)至(4)項賠償,由判決日起至清付日為止亦可得利息,以判決利率計算。

訴訟費

8.本席亦作出以下暫時頒令:原告人可得本訴訟之訟費,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交由聆案官再作評估;除與訟雙方向本席另作申請否則本暫時頒令將在由今天起之14天內自動成為正式頒令。另原告人本身之訴訟費須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黃健棠)
高等法院聆案官

原告人由鄧志聰、李德祥律師行勞志明律師代表。

被告人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