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張家貴經營榮德水電工程公司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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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孫超麟先生提出。孫先生是債務人張家貴先生的前僱員,張先生以榮德水電工程公司的名義,經營生意。2001年10月12日,勞資審裁處裁定,張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金額為HK$22,500.00。除此之外,勞資審裁處也對張先生其他13名僱員的申索,作出裁決,裁定張先生需要向這13名僱員支付HK$293,500.00。

Case No.HCB 11860/2002
Court
HCB
Date09 Sep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11860/2002

HCB 1186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118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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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張家貴經營榮德水電工程公司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孫超麟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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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9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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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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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破產呈請,由孫超麟先生提出。孫先生是債務人張家貴先生的前僱員,張先生以榮德水電工程公司的名義,經營生意。2001年10月12日,勞資審裁處裁定,張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金額為HK$22,500.00。除此之外,勞資審裁處也對張先生其他13名僱員的申索,作出裁決,裁定張先生需要向這13名僱員支付HK$293,500.00。

2.由於張先生並沒有清還審裁處裁定他需要支付的金額,2002年4月22日,呈請人向張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4月30日,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張先生。2002年6月14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6月27日,呈請書以面交方式送達張先生。

3.張先生反對破產呈請,有兩點理由。第一,這個破產呈請只是由孫先生一人提出,其他13名前僱員,並沒有向張先生作出破產呈請。第二,據張先生稱,他現在雖然沒有能力清還他所有的前僱員的債項,不過他正在高等法院一宗訴訟,向他的債務人追討。

4.張先生要求把破產聆訊押後,讓他向他的債務人追討。代表呈請人的律師,並不同意把聆訊押後。本席認為張先生所提出的兩點理由,並不構成充分的抗辯理由,本席於是對張先生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丁明律師代表。

債務人:張家貴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鍾時菁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