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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4年4月9日,顏學成先生去世,他的次子顏偉成先生("呈請人")於同年9月10日向法院申請就其遺產授予遺囑認證;但他的長子顏偉國先生("債務人")則稱父親於去世當日訂下遺囑,立他為遺產的唯一受益人,並在1996年5月23日,展開遺囑認證程序HCAP10/1996,要求獲授予遺產管理書。其後,兄弟二人就HCAP10/1996一案達成最終和完滿之和解:見1997年11月5日之同意命令書。該命令書訂明,按其附表("該附表")的條款把遺囑認證程序終止;如債務人確實有資格,則可獲授予父親遺產的遺產管理書(附連遺囑)。該附表所列的條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