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孫常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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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訢人孫常強在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上訴要求推翻。上訴人是一位芭蕾舞教師,案發時在香港西灣河室內運動場館任教。

Case No.HCMA 29/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029/2002

HCMA29/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2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33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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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孫常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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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2002年3月12日

裁決日期:200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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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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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訢人孫常強在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上訴要求推翻。上訴人是一位芭蕾舞教師,案發時在香港西灣河室內運動場館任教。

2.控方聲稱在2001年9月2日上午約9時,上訴人在運動場館2樓與本案受害人馬先生發生爭執,期後,上訴人把前額數次撞向馬先生的面部,因而構成普通襲擊的行為。

3.控方在審訊時一共傳召了四位證人,第一證人是本案的受害人馬先生。第二和第三證人是在事發當日兩位剛在場館練習舞蹈完畢的女士,她們分別目睹了事發的經過。第四證人是接報到現場調查的警員,他在現場拘捕及警誡上訴人,上訴人在警誡下否認曾有襲擊馬先生。

4.上訴人審訊的時候由當席律師代表,但上訴的時候則沒有法律代表。

5.上訴人堅稱從沒有用任何方式襲擊本案的受害者。整件事情是馬先生和其他兩位女士聯手一起誣告他,理由是馬先生過往一向對他存有偏見,以前兩人亦曾發生過不愉快的事件,所以馬先生刻意誣告他實不足為奇。

6.上訴人在審訊時選擇作供,他已把他和控方第一證人的交惡經過向裁判官一一陳述,他又向裁判官說在事發當日,他祇是和馬先生爭吵,在爭吵期間,他把他的頭擱在馬先生的頭上,這個動作維持了祇不過是十數秒的時間,當時根本沒有任何像控方證人所指的情況發生。

7.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0和第11段清楚陳述了他為何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和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的理由。在審訊期間裁判官有機會觀察各位證人,包括上訴人,在作供時的神態和舉止,他拒絕接納上訴人聲稱根本沒有任何襲擊行為的說法,並裁定控方第一證人馬先生在爭執期間確實嘗試轉身迴避上訴人及上訴人確實朝著第一證人前進,並用頭撞向對方的面部。因而構成了普通襲擊的行為。

8.裁判官既然接納了控方各位證人的證供,便有足夠理據支持他定罪的裁決,本席考慮過上訴人的陳詞和提出的理據後,認為裁判官的定罪裁決並無不安全或不妥當之處。上訴人的上訴理據不能成立,本席撤銷上訴人的上訴並維持定罪的裁決。

( 彭鍵基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曹任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