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E 000002/2002 on BabelCite. This HCME judgment.
1. 有自2001年12月25日至2002年1月20日申索人曾受僱於被告人,職位為信差。在離職時申索人聲稱被告人没有按雙方同意的薪酬支付她的工資。申索人聲稱雙方同意她的工資為每小時18元,另一方面被告人聲稱因為申索人尚在試用期間,她的工資祇是每小時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