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愛賢 訴 馮偉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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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年5月8日,申請人向土地審裁處(“審裁處”)提出本案的申請。在無反對的情況下,審裁處的副司法常務官於2002年6月10日依照申請人於2002年5月28日呈交的申請書所要求,判令申請人勝訴,兼得訟費800元。2002年5月28日的申請書指答辯人直至該日仍未繳付由2002年4月7日至2002年5月6日的租金差額400元,以及由2002年5月7日起計的每月租金4,200元。

Case No.LDPD 1236/2002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DPD001236/2002

LDPD 1236 OF 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2002年LDPD第1236號

黃愛賢 申請人
馮偉興 答辯人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宣判日期:2002年8月26日

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

1.2002年5月8日,申請人向土地審裁處(“審裁處”)提出本案的申請。在無反對的情況下,審裁處的副司法常務官於2002年6月10日依照申請人於2002年5月28日呈交的申請書所要求,判令申請人勝訴,兼得訟費800元。2002年5月28日的申請書指答辯人直至該日仍未繳付由2002年4月7日至2002年5月6日的租金差額400元,以及由2002年5月7日起計的每月租金4,200元。

2.2002年8月3日,答辯人向審裁處申請擱置上述的判令,以及擱置於2002年7月22日簽發的收樓令狀及動產扣押令狀。

3.答辯人在作証時指出在2002年3月尾至4月初之間,她致電余士威先生(申請人的男朋友),提出減租的要求;余士威將月租減至4,000元。她要求他再減低一些,他說要與申請人商量。3至4日後,她致電申請人。在商討過程中,她提出將月租減至3,800元,申請人答應她的要求。一星期後,她又致電申請人,要求將租金減至3,600元,但申請人祇同意將租金減至3,800元。

4.2002年5月10日或11日,申請人致電給答辯人,要求她交 租。她說在星期六她已將租金存入申請人的銀行戶口。申請人問她她存入了多少錢,她叫申請人查核她的銀行紀錄。根據這部份的証供,答辯人與申請人並沒有達成減租的協議,因為她們沒有談及減租在何時生效的事宜。沒有這部份的協議,根本上就無可能有減租的協議。

5.2002年5月20日之後,答辯人致電給余士威。他對她說她存入申請人銀行戶口的款額是不正確的。她問他有什麼問題。他說如果是減租的話,減租協議要從5月份起才會生效。他說租金是要在第2年才可以更改。他要她先繳交4月份的租金。與朋友商量後,她再致電余士威,她說沒有問題。她說當她繳交5月份的租金時,她會存入申請人的銀行戶口4,200元。其中400元是補回4月份的租金。她向余士威提出一個條件,她要求他容許她到5月尾才繳交5月份的租金。他拒絕這要求。他說要告她。根據這部份的証供,余士威並無與答辯人達成減租的協議,因為她不同意她在5月尾才繳交5月份的租金。如他們已達成協議,他不會說他要告她。

6.本席裁定申請人與答辯人之間並無達成減租的協議,故此答辯人必須繳交4,200元的月租。

7.根據申請人的銀行入賬紀錄,答辯人是於2002年5月10日存入3,800元作為2002年4月7日至5月6日的租金4,200元。這月份的租金4,200元是須於2002年4月7日繳交的。故此她少交了400元。

8.2002年6月1日,答辯人存入申請人的戶口4,200元。

9.當申請人在2002年5月28日根據審裁處規則第15條提出得直的申請時,答辯人事實上是欠交2002年4月的租金餘額400元及 2002年5月份的租金4,200元。故此申請人在誓章披露的資料是正確 的,而副司法常務官是在2002年6月10日根據上述的資料判令申請 人得直的,所以該判令是正確的判令,因此本席撤銷答辯人的傳票申 請。

周兆熊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