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D 001823/2002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申請人於2002年7月9日向本審裁處申請收回出租予答辯人鍾長春女士的物業。該物業為位於新界粉嶺DD83 Lot 1175 (部份)及1176地段。申請人向本審裁處申述要收回物業的理據是答辯人未有依《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4部份第119D (3) (a) (ii) 條所規定的時限,向本審裁處遞交租用物業的申請書: 即未有在申請人於2001年12月29日發出予答辯人的CR105表格的兩個月內向土地審裁處遞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