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NT 000390/2001 on BabelCite. This LDNT judgment.
1. 兩名申請人是九龍何文田梳亞道12號2樓(“處所”)的租 客。他們祇租用處所三份之一的部份;答辯人是處所的業主。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審裁處”)授予新的租賃。與訟雙方同意新的租賃期是由1.3.2002至28.2.2004;他們亦同意其他租賃的條款與現行租賃的條款相同。雙方唯一的爭議是租金的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