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D 000174/2002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兩名申請人是灣仔軒尼詩道38-46號新基大廈11字樓H座 (“處所”)的業主,而答辯人是處所的租客。處所的租賃期是由 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2002年1月17日,申請人向土地審裁處(“審裁處”)提出收回處所的申請,因為“出租的單位與現行的合約性質不同。懷疑上述地址經營買淫塲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