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348/199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申請人梁容根在區域法院刑事案件1996年第1104宗﹐經審訊後被暫委法官林敏純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被判入獄5年半。申請人在另一宗案件即區域法院刑事案件1997年第525宗﹐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一項 管有危險藥物 及一項管有適合及擬作吸食危險藥物器具。就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品﹐申請人分別被判入獄20個月及4年﹐而 管有危險藥物 及管有吸食危險藥物器具罪則每罪被判入獄6個月。判罪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下令第一項之販運危險藥物罪﹐ 管有危險藥物 及管有吸食危險藥物器具罪的判刑和1996年第1104宗之5年半監禁同期執行﹐但第二項販運危險藥物判罪之4年刑期﹐其中一年亦跟上述之5年半刑期 同期執行 ﹐餘下3年刑期須 分期執行 。就上述兩宗案件申請人結果一共須服刑8年半。申請人就首宗案件的 定罪 要求 上訴許可 推反定罪﹐就兩宗案件申請人亦要求 上訴許可申請減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