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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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阮球在區域法院黃永輝法官席前被控兩項控罪,都是非法販運危險藥物 -- 海洛英。第一項控罪涉及9.95克海洛英鹽酸鹽,第二項控罪涉及3.01克海洛英鹽酸鹽。犯罪日期分別是2000年11月19日及2001年1月4日。申請人承認第二項控罪,但否認第一項控罪。經審訊後黃永輝法官判他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就第一項控罪黃永輝法官按 女皇訴劉德明 (譯音)一案的判刑指引,判申請人入獄4年9個月。就第二項控罪黃法官採用的量刑起點為兩年,而因被告人承認該項控罪,故給予三分一的扣減,判處他1年4個月的監禁。申請人就刑期作出申請,要求許可上訴減刑。

Case No.CACC 357/200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357/2001

CACC 357/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罪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35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1年第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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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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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2002年2月6日

宣判日期:200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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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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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宣讀判案書:

1.申請人阮球在區域法院黃永輝法官席前被控兩項控罪,都是非法販運危險藥物 -- 海洛英。第一項控罪涉及9.95克海洛英鹽酸鹽,第二項控罪涉及3.01克海洛英鹽酸鹽。犯罪日期分別是2000年11月19日及2001年1月4日。申請人承認第二項控罪,但否認第一項控罪。經審訊後黃永輝法官判他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就第一項控罪黃永輝法官按女皇訴劉德明(譯音)一案的判刑指引,判申請人入獄4年9個月。就第二項控罪黃法官採用的量刑起點為兩年,而因被告人承認該項控罪,故給予三分一的扣減,判處他1年4個月的監禁。申請人就刑期作出申請,要求許可上訴減刑。

2.根據女皇訴劉德明(譯音)一案的判刑指引,販運海洛英的刑罰,有關本案的份量的如下:

(a) 10克以下,2年至5年監禁;

(b) 10克至50克,5年至8年監禁。

3.黃法官的判刑,明顯是根據女皇訴劉德明(譯音)案的量刑指引行事,全無犯錯。再者,黃法官在判刑時,還考慮申請人在前一件案中被判的22個月監禁,應否與本案的兩項刑期共6年1個月的監禁同期或分期執行。黃法官的結論是命令本案的監禁刑罰,只有其中的5年與該前案的22個月監禁分期執行。他對申請人已極為寬大。所以本庭認為申請人的申請,毫無理據支持,故此本庭拒絕申請。

(胡國興)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委派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