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357/200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申請人阮球在區域法院黃永輝法官席前被控兩項控罪,都是非法販運危險藥物 -- 海洛英。第一項控罪涉及9.95克海洛英鹽酸鹽,第二項控罪涉及3.01克海洛英鹽酸鹽。犯罪日期分別是2000年11月19日及2001年1月4日。申請人承認第二項控罪,但否認第一項控罪。經審訊後黃永輝法官判他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就第一項控罪黃永輝法官按 女皇訴劉德明 (譯音)一案的判刑指引,判申請人入獄4年9個月。就第二項控罪黃法官採用的量刑起點為兩年,而因被告人承認該項控罪,故給予三分一的扣減,判處他1年4個月的監禁。申請人就刑期作出申請,要求許可上訴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