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588/199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March 1998.
1. 上訴人盧志輝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首項控罪指上訴人駕駛一輛行車證已過期的私家車;第二項控罪指上訴人違反交通標誌,在不准停車處停車;第三項控罪指上訴人未能根據警方要求在五天內出示保險證書;及第四項控罪未有效第三者保險單時駕駛車輛。控方指控上訴人之案情非常簡單。根據控方第一證人指稱,在案發時,發現上訴人駕駛一部私家車在中港道近信德中心地下門外停下,上址是全日禁區。當警員行上前調查時,發現上訴人坐在車裏面,而車匙亦是插在車匙孔。經檢查之後,警員發現上訴人車輛之行車證已經過期,而且過期長達一年多。當時上訴人指稱他只是為朋友看車,不知道行車證已過期。上訴人亦未能在五日內出示有效之第三者保險單,該車輛在案發時,事實上是未有第三者保險。上訴人作供時指出,有關私家車只是被拖車拖到上址,因為車輛不能拖進信德中心停車場,所以拖車司機將該車輛放在路中而離開。上訴人是受朋友所托在上址看管該車輛。